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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学业管理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科学〔2024〕31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6 月 4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中,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不得超过 30 日,事假不得超过 15 日。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伍;
(二)创业;
(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
(四)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的;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形。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最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的第 5 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暂不能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正当理由仍不能办理入学手续的,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按学年计,一般不超 2 学年,但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十条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取消学籍,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应当到所在教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 30 日。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给予警示; 自开学之日起,超过两周不注册的,学校可予退学。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按百分制评定的,60 分及以上的为及格并获得相应学分;60 分以下的为不及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按等级制评定的,分为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优秀、 良好、中等和及格者获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初获得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及格者,按百分制评定的记 60 分,按等级制评定的记“及格 ”,并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补考仍不及格的须按有关规定重修。具体按《湖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运动体育课程者,可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免修,但应当修读体育理论课和参加体育保健活动,并以此成绩作为体育课程的成绩。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应当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修满相应的学分。对达不到规定学分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分别给予学业预警、延长学制、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第二课堂活动,并为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
学生达到第二课堂活动要求的经历和成果均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应当修满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其违纪或作弊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给予约束或惩戒。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为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开课学期的全部应修课程且未有不及格记录;
(二)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创业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四)在我校就读期间入伍,完成义务兵役且未受到部队处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退役后复学时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五)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转专业的: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导致复学或留级的学生无法进入原专业学习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以转入相近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以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医学生、中外联合培养、技能高考、普通专升本、“3+2 ”联合培养、定向或委托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形式录取的,或者国家有相关规定、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四)传统高考省份生源学生跨文理科专业类别转专业(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要求为准),或新高考改革省份生源学生不满足转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
(五)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就读专业要求的(如学生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
(七)在校期间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或者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具体按《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申请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
第二十四条 外校学生转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经转出学校同意,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方案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出具转入学校的接收函,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出。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获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对学生转入本校的,在转学完成 3 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专科学生为 5 年,四年制本科学生为 6 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 7 年,研究生为 6 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计,每次申请休学时间最多 1 年,休学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或单位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的。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或单位等组织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申请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最迟应在期满后的第 5 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患疾病休学期满,应当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因精神疾病、心理问题休学申请复学时,还需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心理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再次申请休学,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治疗后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 自开学之日起,超过两周不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的;
(六)无故缺席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 50 学时以上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名、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拟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学院提出处理报告前,与当事学生谈话,告知其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陈述和申辩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退学处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形成学院拟退学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将拟退学处理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形成退学处理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由退学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取得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方式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 1个月内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三)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 且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以及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退学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校关于双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只辅修其他专业部分课程的,学校只发辅修合格课程的成绩单。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和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使用规范化汉字。学生应当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在教育、教学、宣传、会议等集体活动中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化汉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学校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表彰和奖励对象,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等级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送达方式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累计不超过 12 个月。
第六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逾期不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校团委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律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总数应当是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团委。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反映,反映后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科学〔2017〕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 月4 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科学〔2024〕37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7 月 1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相关文件和《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科学〔2024〕 3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 ”)。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不得超过30日,事假不得超过15日。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伍;
(二)创业;
(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
(四)请假期满仍不能入学的;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形。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最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的第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暂不能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因正当理由仍不能办理入学手续的,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按学年计,一般不超 2 学年,但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条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取消学籍,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应当到所在教学院(以下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 30 日。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给予警示; 自开学之日起,超过两周不注册的,学校可予退学。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为在籍学生办理一次电子注册手续。每年 12 月,学生应当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查并反馈本人学籍信息。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一学期无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 1/3 者,或缺课(含实践环节)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 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记。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按百分制评定的,60 分及以上的为及格并获得相应学分;60 分以下的为不及格,不能获得相应学分。按等级制评定的,分为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优秀、 良好、中等和及格者获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初获得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及格者,按百分制评定的记 60 分,按等级制评定的记“及格 ”,并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补考仍不及格的须按有关规定重修。具体按《湖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学生诚信考核主要通过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的方式进行,即在档案中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给予约束或惩戒。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运动体育课程者,可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课程的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免修,但应当修读体育理论课和参加体育保健活动,并以此成绩作为体育课程的成绩。
应征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第二课堂活动,并为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
学生达到第二课堂活动要求的经历和成果均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生应当修满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留存。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为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开课学期的全部应修课程且未有不及格记录;
(二)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创业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四)在我校就读期间入伍,完成义务兵役且未受到部队处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退役后复学时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五)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转专业的: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导致复学或留级的学生无法进入原专业学习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以转入相近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以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医学生、中外联合培养、技能高考、普通专升本、“3+2 ”联合培养、定向或委托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形式录取的,或者国家有相关规定、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四)传统高考省份生源学生跨文理科专业类别转专业(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要求为准),或新高考改革省份生源学生不满足转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
(五)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就读专业要求的(如学生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
(七)在校期间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或者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具体按《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学科性学院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秋季学期末进行,下一学期开学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手续须在每学期正式上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成,超过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学分完成学业(转入学院需告知学生本人应补修课程信息,并妥善安排补修事宜);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应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由转入学院按照学校关于课程成绩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并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不能转学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申请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
第二十五条 外校学生转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经转出学校同意,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学校培养方案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出具转入学校的接收函,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可以转出。
省内转学,经转出、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在校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专科学生为 5 年,四年制本科学生为 6 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 7 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单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或单位交流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可的。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或单位等组织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计,每次申请休学时间最多 1 年,休学时间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学生应当在获得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最迟应在休学期满后的第 5 个工作日,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复学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办理复学及报到注册的相关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休学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或者再次休学申请的,学校可予退学。
因患疾病休学期满,应当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的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因精神疾病、心理问题休学申请复学时,还需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心理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再次申请休学,但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按复学就读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并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应当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修满相应的学分。对达不到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以下称“应得学分 ”)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按学期统计,累计所取得的学分(含补考后取得的学分,下同)低于本学期应得学分的 3/4 者,给予学业预警;
(二)按学年统计,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年应得学分的 2/3 者,延长学习期限,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按学年统计,累计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学年应得学分的 1/2 的,可予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治疗后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自开学之日起,超过两周不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的;
(六)无故缺席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 50 学时以上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名、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拟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提出处理报告前,与当事学生谈话,告知其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陈述和申辩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退学处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形成学院拟退学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将拟退学处理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并形成退学处理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由退学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取得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学分,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通过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方式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二)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 1个月内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三)未取得的学分累计>20 且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学生以及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退学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校关于双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只辅修其他专业部分课程的,学校只发辅修合格课程的成绩单。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湖科学〔2017〕21 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7 月1 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4〕36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7 月 1 日
湖北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 4 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经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入学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不能转学的。
第三章 程序和材料
第五条 转出程序和材料
(一)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出)审批表》,并准备以下材料:
1. 个人申请;
2.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
4. 转学理由为“患病 ”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转学后方便治疗的证明
5. 转学理由为“确有特殊困难的 ”的,需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家庭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接收学校解决学生困难的方案及措施的函。
(二)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出)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等待学院审核。
(三)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同意转出的,由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及结论存入学院档案。
(四)学生将学院签署同意的意见《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出)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交学生工作 部(处)复核。经复核合格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批准转学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公示 5 天,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的为五份,下同),经办人、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学校领导依次签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六)通知学生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如下材料:
1.签批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3.转学学生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4.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5.与患病或特殊困难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学生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教务处打印已修课程成绩单,到档案馆复印高考报名表及招生考试录取名册。
(八)学生将以上材料送交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批备案。
(九)学生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学的批文,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湖北科技学院转学(转出)学生离校程序单》,并凭此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包括:电子学籍转移、费用清算、打印成绩单、纸质档案转移、退宿退卡等手续。学生应当在拿到批文后 5 天内办结相关手续。
第六条 转入程序和材料
(一)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学个人申请及转学理由支撑材料、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包含学生本人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名册复印件及高考报名表。
(二)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后,认为符合转入基本要求时,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入)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转交拟转入学院,由转入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接收的,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
学院审议内容主要为学生是否满足培养条件、学院是否有培养能力、是否能解决学生的困难。
(三)学生工作部(处)给转入学生出具拟同意转入的接收函和解决学生困难的方案及措施的函。
(四)转入学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经转出学校签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同意的,由经办人、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分别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章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转入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公示 5 天后,无异议的,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送学校领导签章。
(六)学生工作部(处)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相关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签批备案。外省转入的,还须报迁出学校的省级教育管理部门签批。
(七)转学经省教育厅签批备案的,由学生工作部(处)通知学生领取省教育厅批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等材料回原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八)转入学生凭教育厅批文及相关材料,到学生工作部(处)领取《湖北科技学院转学(转入)学生报到程序单》,并凭此报到单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包括:学院报到、费用缴纳、住宿安排、教务事宜、纸质档案转移、补办卡证、学籍电子注册等手续。
第七条 学生凭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批文到转出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章 受理时间
第八条 我校每年集中两次研究学生转学事宜。接收转学材料和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12 月 1日至 12 月 30 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九条 转入学生转入前的学分认定可参照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办法处理。
第十条 转入学生的收费按转入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下学期转入的,只收取半年的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审批备案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接收未经学生工作部(处)许可的学生进班学习或旁听。
第十二条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审批确认批件未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
第十三条 凡是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的,一律开除学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变动,从上级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转学管理规定》(湖科学〔2017〕22 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7 月1 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科教〔2024〕52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9 月 13 日
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以学生为中心 ”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发展需求, 强化学生学籍学历规范管理, 推进学生转专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41 号令) 和《湖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是指按专业招收的学生转入其他主修专业,或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转入本专业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转专业应遵循“ 总量控制、统筹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选拔 ”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科性学院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科性学院成立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领导,专业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负责本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本科生。大类培养学生专业分流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为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完成原修读专业第一学期的全部应修课程且未有不及格记录;
(二)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创业情况需要,申请转入与其创业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
(四)在我校就读期间入伍,完成义务兵役且未受到部队处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退役后复学时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五)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转专业的: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导致复学或留级的学生无法进入原专业学习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以转入相近的专业;其他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的。
第七条 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以艺术类(美术学和设计学类可以互转)、体育类、免费医学生、技能高考、普通专升本、“3+2 ”联合培养、定向或委托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等特殊形式录取的,或国家有相关规定、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
(四)传统高考省份生源学生跨文理科专业类别转专业(文理科界限以高考招生要求为准),或新高考改革省份生源学生不满足转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
(五)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就读专业要求的(如学生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高考体检标准及限制条件);
(七)在校期间被认定为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或者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经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学科性学院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转专业人数限额。各学科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院各专业转专业学生人数限额。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原则上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20%;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30%。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原则上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5%;转入学生后学生总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
第十条 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发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学院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院教学资源配置情况,制定本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经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审定后,由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向学生公布,并接受学生的相关申请咨询。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含: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各专业可转出学生人数限额、本院各专业可转入的学生人数限额、转出学生人选遴选办法、转入学生人选遴选办法、学生转出转入申请及审核事项、学生咨询申诉渠道、结果公示方式及时间等。
第十一条 转专业报名申请。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部提出转专业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一律不受理。
第十二条 转专业资格审查。转出学院根据第三章要求,对申请转出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学生信息上报招生就业处进行复核。招生就业处复核后,将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各学科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学生方可参加转专业遴选。若申请转出人数超过限额,转出学院根据本院实施细则进行转出遴选,确定可转出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转入学院按照公布的本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对符合申请资格并通过转出遴选的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遴选,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公示结束后,转入学院将拟转入学生的初选名单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初选名单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学校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十五条 学籍变更。学生工作部(处)向各学院下达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负责完成转专业学生学籍变更手续。各转入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学籍变动和电子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经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业领域相关专业,经所在学院及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参与转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凡在转专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则取消相应学生转专业资格,对相应学院予以通报,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学分完成学业(转入学院需告知学生本人应补修课程信息,并妥善安排补修事宜);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应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经学生本人申请,由转入学院按照学校关于课程成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该生可免修该课程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转专业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湖科教〔2021〕14 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9 月13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科教〔2024〕43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8 月 7 日
湖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效果的总结性评价,具有终端性、全面性和综合性。正确评定学生学习成绩,是衡量教学质量,检测教学效果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质量提高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为规范考试管理,增强课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提高教学质量,建设优良学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学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测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发展。同时,考核成绩也是判定学生是否获取学分和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通过课程考核,可以获得教学成效的反馈信息,为教师和学科性学院深化教学改革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基本原则是锚定目标、突出应用、注重过程、鼓励多样、强化反馈、推动进步。
(一)锚定目标。课程考核要以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为目的。考核内容要与课程教学大纲相一致。
(二)突出应用。考试命题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专业特点,注重考题对学生知识体系的完善、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的考核与评价。案例(材料)分析等考核实践能力的试题应占一定比例。
(三)注重过程。持续加强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变终末性考核为过程性考核,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与管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力。
(四)鼓励多样。要以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作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实践技能考核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建立多元学习评价机制,综合检测学生灵活应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强化反馈。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科性学院和基层教学组织应组织对课程考核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分析试卷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成效;通过纵向对比,分析学生成绩的变化及其原因,在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反馈、交流,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需考核并取得成绩,成绩登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依据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第七条 考试方式要根据课程特点和课程教学目标,可采用笔试、口试、设计、论文、报告、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多种方式兼用。笔试又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以闭卷笔试为主要形式,采取闭卷笔试以外其它考核方式的,应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列出。
第八条 考查课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课堂纪律、实验参与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兼用笔试、 口试、设计、论文、报告或实践操作的方式进行期末考查。考查的要求和方法要与考试有所区别,平时测验一般随堂进行。课程结束时需要兼用笔试等考核方式,其成绩所占比例应当遵循课程教学大纲规定。
第九条 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期末考试由各学科性学院安排,报教务处备案。一般在考试周前完成。分段教学的课程考核,也应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列出。
第十条 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正常考核。
(一)旷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应交量三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或者实验报告,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前两周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登记审批表》,经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日内向开课学院申请复议。开课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教务处备案后,由开课学院将最后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0 ”分记,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章 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包括:预习、出勤、课堂提问、 课堂讨论、学习笔记、实验(实训)环节、作业、测验等。平时成绩各项考核内容的权值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自主确定,并在课程记分册中作出说明(标注)。有实验(实训)环节的课程,其实验(实训)环节的成绩应在平时成绩中占一定权重,由任课教师根据实践学时或实验项目数决定。
第十三条 在考试课程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及评分标准应 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注明。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须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成绩考核办法,包括考核类型、平时成绩考核项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及平时成绩评定办法等。
第十五条 平时成绩考核要有详实记载,平时成绩的评定要真实、准确,有充分依据,由开课学院保存备查。平时成绩考核与评定应当作为教学(考试)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课堂考勤和课堂秩序监控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对经常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并及时给予警示。
第十七条 平时成绩要公开、透明,任课教师应适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向所在学院送交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并告知学生本人。若学生对平时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后及时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可进行查证。
第十八条 对于无平时考核成绩或对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不负责任、不按时公布平时成绩、影响到学生成绩的公平与公正的教师,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九条 考试命题的基本要求是突出应用、覆盖全面、难易适中、格式规范。
(一)突出应用。考试命题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专业特点,在考查学生对课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程度的基础上,着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此相适应的问答题或案例(材料)分析题,在试卷中的分值占比应不低于 30%。
(二)覆盖全面。考试命题要紧扣课程教学大纲,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知识点覆盖到各个章节。考试试题类型主要有客观性题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主观性题目(填空题、判断题、辨析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作图题、翻译题、案例分析题等),考试命题应根据课程的需要选择相应题型,客观性题目和主观性题目多类题型合理搭配;
(三)难易适中。考试命题应考虑教学和学生实际,难度要适中,难易有区别,使考试结果有较高的区分度,利于鉴别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试卷题量和分值分布合理,题量应与考试时间合理匹配,2 小时考试时间题量原则上不少于 35 个小题,每题(包括大题和小题)分值不能偏多或偏少;客观性题目的累计分值不超过试卷总分的 40%;每道大题(用中文数字标注题号的题目)的分值一般不超过试卷总分的 30%。
(四)格式规范。试题的表述要准确、明晰,试题之间彼此独立,不能相互包含或提示其他试题答案;试题中的文字、符号、图表要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标准;试题排序合理。
第二十条 闭卷考试科目需根据同一命题蓝图命题两套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的题目分量和难易程度要相当,且重复率(按题目的分值计算)不超过 30%。
第二十一条 提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统一命题并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试。相同课程、不同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分别命题。同一门课程的试题内容与近三年试卷的重复率不得超过 30%(按题目的分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使用试题库命题,对已建成的试题库应及时补充、更新试题。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在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和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批后,方能使用。考试试卷在考前应当组织教师试做,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格式一般应采用统一的参考样式。每门课程考试均应按要求编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特殊要求的课程,经开课学院院长批准后,可根据需要以美观、实用为标准调整格式。
第二十五条 开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以综合性、应用性、开放性试题为主,试题答案不能在教科书上直接找到答案,主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口试题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多于考生人数,且不能重复。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考试命题质量,各学院在每学期第十三周即可布置考试命题工作;第十五至十六周学院应完成对考试试卷的试做与审核。
第五章 试卷印制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试卷登记和印制;开课学院一般应于考前至少 3 天将试卷印刷、装订完毕。考试课程所在学院须有专人负责试卷的分装、密封、传送和保管。备用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也须密封保存。
第二十九条 在试卷拟制、校对、传递、印刷等环节出现延误并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各学院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考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试题泄漏或变相泄漏,按教学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试卷保管人员要根据考场安排和各考场人数,在考试前 30 分钟内将密封试卷分发到有关监考教师手中。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三十二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一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由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规定比例折合加总而成;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规定。
(二)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也可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100 分为优秀, 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小于 60 分为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 评卷采用在线阅卷或线下集中评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对于多名教师共同讲授的课程,应当采取集体阅卷方式进行。阅卷教师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试卷批阅,并在规定位置签名。教师阅卷要认真、准确,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宽严适度,标准一致。
第三十四条 成绩登记。
各学院在全部试卷评阅完毕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无误后,将密封线拆封,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按流程完成成绩审核工作。试卷评阅、登分工作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成绩一经录入教务系统,不得随意更改。确因评定有误或漏登、误登等原因造成的成绩差错,必须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连同原试卷复印件等成绩证明材料一同交教务处,经审批后更正。如果课程成绩登分出现明显或重大失误的,对相关负责人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成绩由学生本人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申请成绩复核。对确属阅卷或登分错误的,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成绩勘误表》,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更改。
第七章 补考与缓考
第三十七条 补考
(一)每学期学生成绩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未达到留降级和退学标准的),应当申请重修。应届毕业生在审核毕业资格时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在当年不能毕业,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结 业或肄业。结业学生可在结业离校一年内,向不及格课程的开课学院提出重修申请。开课学院根据课程开设学期安排结业学生和在校生一起进行重修考试,学校不另行安排考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考试严重违纪的;
2.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补考同正常考核要求相同,不得降低标准。补考和重修及格的,课程成绩一律按“60 ”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合理事由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在考试前完成缓考审批。考生需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必须同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统一送教务处批准。考试前未申请和未完成审批的且未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卷面成绩以“0 ”分计。
(二)对学生因事缓考,应从严掌握。
(三)除特殊情况外,考试期间不再办理缓考手续。
(四)缓考课程考核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五)缓考视同放弃一次考试机会,缓考不及格视同补考不及格。
第八章 考试分析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科性学院要组织教师做好试卷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命题分析: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来评判试题的分量及难度。重点分析命题与教学大纲的符合度;试题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查情况等;进而对试题的整体合理性和试卷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二)答题分析:既要有试卷全体使用对象的答题情况的总体分析,又要有分专业、分班级的具体分析。重点分析答题情况反映出来的在课程目标达成度及毕业要求达成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诊断分析:主要是对考试成绩异常学生的原因分析。
(四)教改建议:通过全面分析,指出教与学以及试卷命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试卷分析和试卷一起存档备案。
第四十条 考试评价
(一)学校成立考试评价专家组,负责对各教学学院的考试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在下一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时进行。
(二)考试评价的主要内容:
1.命题质量:命题是否符合教学大纲及命题要求,参考答案是否规范、准确,评分标准是否清晰、合理;
2.卷面质量:试卷文字、插图是否工整、清楚、准确,有无错误等;
3.阅卷质量:阅卷是否严格按评分标准、流水阅卷等要求进行,是否有漏评、错评、送分、提分等现象;
4.成绩登录质量:成绩登录统计是否规范、准确;
5.试卷分析质量:是否准确、全面、客观等;
6.试卷归档质量:是否达到完备、有序等要求;
(三)评价的方式:评价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向各学科性学院通报检查评价情况。
第四十一条 试卷归档
(一)各学科性学院应将已评阅的试卷(含考查课试卷和补考的试卷)及相关材料整理并封装于“试卷袋 ”,原则上以年级、专业为单位存档,以方便查找。“试卷袋 ”的封面信息由相关人员按实际操作过程,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缺。
(二)试卷一般以专业班级的考场为单位整理并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装订,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除了试卷应装入试卷袋外,还应把试卷审批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原始记分册、考试成绩单、试卷分析、考场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并装入试卷袋。是否编制相应的存档目录,由学院决定。
(三)采取网络考试方式或在线评卷的考试可当按上述要求以数字资料形式作为归档材料。
(四)所有试卷及试卷相关资料要至少保存学生毕业离校3年后方可妥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湖科教〔2016〕35 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8月7 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科教〔2026〕7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6 年 5 月 13 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竞赛在创新人才培养、推动教学改革、促进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意识,提升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的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活动。一般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评奖和竞赛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范畴。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三条 根据竞赛主办单位及所涉学科专业、规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举办历史以及获奖难易程度等情况,将竞赛分为四大类: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校级赛事。各级别竞赛界定如下:
(一)国际级学科与技能竞赛:指由国际学术团体或全球性组织主办,面向多国大学生,以学科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常设性竞赛。如国际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
(二)国家级学科与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的竞赛,分为 A、B、C 三类。
(1)国家级 A 类竞赛包括: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如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2)国家级 B 类竞赛包括: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办的学科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工作组当年发布的未列入学校国家级 A 类的赛事。
(3)国家级 C 类竞赛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承办的体育类赛事;中国文联主办的音乐、舞蹈、美术、语言类比赛。
(三)省级(赛区)学科与技能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的竞赛,分为 D1、D2、D3 三类。
(1)省级 D1 类竞赛包括:湖北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学科竞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织的学科竞赛的省级选拔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工作组当年发布的赛事的省级或跨区域选拔赛。
(2)省级 D2 类竞赛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科竞赛的省级(赛区)选拔赛;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的省级(赛区)选拔赛;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体育局主办,湖北省学生体育协会承办的体育类赛事;湖北省文联主办的音乐、舞蹈、美术、
语言类比赛。
(3)省级 D3 类竞赛包括:各专业省级一级学会组织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
(四)校级学科与技能竞赛:以湖北科技学院名义组织的全校性的竞赛,分为 E 类。
第四条 教务处每年结合学校新增专业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适时调整并公布《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项目分类目录》(简称“竞赛目录 ”),作为当年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的赛事范围;未列入目录的项目根据赛事情况参照上述分类标准,由教务处认定后执行。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竞赛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在学校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的管理;各学科性学院要结合学科专业建设,打造“一专业一精品 ”特色,主动举办、承办各级各类竞赛,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竞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具体负责参赛学生选拔、培训、参赛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竞赛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并发布年度竞赛目录与指南。
2.竞赛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协调与监督。
3.竞赛经费的统筹、划拨与使用监管。
4.组织竞赛奖励的审核、认定与发放。
5.竞赛数据的统计、归档、宣传与校级总结交流。
6.校际竞赛联络与信息沟通。
7.做好竞赛资料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院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本院年度竞赛工作计划,培育“一专业一精品 ”赛事。
2.组织竞赛的宣传、动员、报名、校级选拔与组队工作,根据各竞赛负责人的竞赛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确定竞赛负责人指导系数。
3.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组建稳定指导教师队伍。
4.落实竞赛所需的培训、场地、设备及安全保障。
5.制定具体参赛方案及经费预算,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与报销。
6.负责竞赛过程材料的整理、归档及总结上报。
7.推进竞赛成果的教学转化、孵化与展示。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学科与技能竞赛实行项目制管理。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须由承办单位通过“OA ”提前申报立项,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申请表》, 明确目标、计划、预算和预期成果,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立项的赛事,原则上不予经费支持和成果认定。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须加强竞赛过程管理,做好赛前培训、赛中指导、赛后总结工作。对于学科与技能竞赛,应建立规范的选拔、培训、参赛、宣传、归档流程。
第十条 学校鼓励将竞赛培训与课程建设、毕业设计(论文)、第二课堂活动相结合,开设竞赛相关选修课或培训项目。鼓励竞赛成果转化为教学案例、专利、论文、创业项目等。
第十一条 所有省级及以上赛事,参赛前一周必须将竞赛通知和参赛学生及其指导老师报名信息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指导老师名单一经提供,不得修改。竞赛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报送获奖信息,师生各类评价将以此信息为依据。
第十二条 加强竞赛安全工作管理,承办学科性学院须制定安全预案,对参赛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的竞赛专项经费下拨教务处。经费由教务处与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厉行节约 ”的原则。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认定的竞赛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原则上 A 类及A 类以上项目竞赛最高资助4.5 万元,B 类竞赛项目最高资助 4 万元,C 类竞赛最高资助 3 万元,D 类竞赛最高资助经费 2.5万元,E 类竞赛最高资助经费 2 万元。团体性竞赛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竞赛参赛单位应于组织参赛前向教务处提出参赛申请,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申请表》, 申请表应具体介绍赛事情况,提出明确目标成果和详细经费预算,预算项目包括资料费、专用耗材费、差旅费(含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补助)、参赛报名费等。
第十六条 竞赛期间参赛师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补助按学校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鼓励各学科性学院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校友捐赠、企业赞助等,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提供的赞助费,按照赞助单位的意愿,由受助单位依法依规支配使用。
第六章 激励机制与奖励
第十八条 在竞赛中获奖的学生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奖励和证书外,学校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学分置换。置换学分标准为:国际级、国家级竞赛:一等奖(4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省级竞赛: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置换学分可转换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学分(如课程设计、课外实践、科技创新等),也可依据《湖北科技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认定相应学分,具体办法由各学科性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同一竞赛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置换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指导学生参赛获奖的指导教师,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奖励外,学校给予相应教学工作量化积分认定,作为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及绩效奖励的参考依据,详见附件(教师指导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教学工作量认定标准)。
第二十条 教师指导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教学工作量折算细则。学科与技能竞赛中涉及指导老师的知识产权,不改变原知识属性。相同竞赛中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的奖项,按最高级别认定一次,不重复奖励。各级竞赛优秀奖不予奖励,如果比赛只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相应的比赛等级向下调一级。获得国际级学科与技能竞赛奖项的,参照国家级A类竞赛予以奖励。国家级A类竞赛分为指导教师团队奖励与二级学院奖励。省级D1类、D2类、D3类三等奖与E类工作量积分仅用于教师考核、岗位聘用,不折算奖金。省级优秀奖不分竞赛类别给予教学工作量积分100,仅用于教师考核、岗位聘用,不折算奖金。外研社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的省级奖励按D1类奖励标准的50% ,国家级奖励对应B类标准。比赛获奖积分按奖项数进行工作量核算。竞赛负责人指导系数分为1.0、0.8、0.6、0.4四个等级,由院部审核上报。同一类似项目在不同赛道取得成绩的积分由教务处认定。教学工作量积分由竞赛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所在学科性学院,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竞赛获奖级别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准。获奖成果归属以“湖北科技学院 ”为第一单位。以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身份参赛,获奖证书或文件明确标注“湖北科技学院 ”为参赛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的,予以认定。对竞赛组织、申报、评审过程中的异议或违规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湖科教〔2024〕26号) 、《湖北科技学院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办法》(湖科学〔2022〕53 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师指导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教学工作量认定标准
附件
教师指导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教学工作量认定标准
竞赛等级 |
获奖等级 |
教师教学工作量积分 |
学院奖励积分 |
A类 |
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 |
30000 |
10000 |
二等奖(含银奖) |
15000 |
5000 |
三等奖(含铜奖) |
8250 |
2750 |
A1 类( 省 |
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 |
7500 |
2500 |
二等奖(含银奖) |
3000 |
1000 |
三等奖(含铜奖) |
1500 |
500 |
B类 |
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 |
6500 |
|
二等奖(含银奖) |
4000 |
三等奖(含铜奖) |
2500 |
C类 |
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 |
2400 |
二等奖(含银奖) |
2000 |
三等奖(含铜奖) |
1800 |
D1类 |
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 |
1800 |
二等奖(含银奖) |
1500 |
三等奖(含铜奖) |
1200 |
D2类 |
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 |
1200 |
二等奖(含银奖) |
800 |
三等奖(含铜奖) |
600 |
D3类 |
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 |
600 |
二等奖(含银奖) |
400 |
三等奖(含铜奖) |
200 |
E类 |
一等奖(含特等奖、金奖) |
100 |
二等奖(含银奖) |
80 |
三等奖(含铜奖) |
50 |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6年5 月13 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科发〔2025〕1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5 年 2 月 26 日
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湖北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我校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基本能力。
(四)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五)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实习,实习成绩≥70(百分制)。
(六)毕业论文(设计) 成绩≥70(百分制),实施毕业考试的专业,学生毕业考试成绩≥60(百分制)。
(七)退役士兵毕业生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八)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籍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延长学制者。
(三)在籍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评定学位时处于处分期者。
(四)在籍学习期间全部课程(不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核)平均学分绩点≤2.0 者(参见第十三条)。
(五)在籍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通过补考(含重修)获得的学分>5学分者。若一个专业具有此情况学生人数较多时,相关学院可适当降低本要求。降低要求后,该专业学位总授予率不超过 90.00%。
(六)在籍学习期间,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者(具体要求参见第十四条);如平均学分绩点>3.0,则不受此条件限制。若一个专业具有此情况人数较多时,相关学院可适当降低外语水平要求。降低要求后,该专业学位总授予率不超过 90.00%。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各分委员会需就此类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另外提交书面报告(具体要求参见第九条):
(一)在籍学习期间,获校级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二)在籍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并署名湖北科技学院在学校认可的学术期刊(参见第十五条)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
(三)在籍学习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参见《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中,代表学校参赛获省级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或国家级集体三等奖及以上前五名者。
(四)在籍学习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为发明人且排名前二,或者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设计人且排名第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为准)者。
(六)毕业当年考取全日制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七)个人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者。
(八)通过“技能高考”“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项目” “专升本考试 ”等形式进入我校的学生,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者。
(九)毕业时,通过公务员或选调生考试,已被录取或处于录用公示阶段;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 ”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录取;通过医院规培考试,被医院录用为规培生;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世界
500 强企业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者。
(十)在籍学习期间应征入伍者。
(十 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可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湖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各学科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制定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并组织本院学士学位评定后,将本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 1 周后,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因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而授予学位者,需经学位申请人向学科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充足证明材料。各分委员会应逐一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各分委员会应就申请及审核情况、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及理由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另外提交书面报告。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以投票方式表决。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同意人数达到全体委员(包含未参会委员)人数一半为通过。
(五)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会议每年召开 2次,分别为当年 6 月和 12 月。
1. 正常授予:每年 6 月召开会议。按本细则审核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确定能授予学位学生名单。
2. 学位补授:每年 12 月召开会议。符合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因故未能按时提交充足材料,在 6 月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 11 月份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普通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提交充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3. 除此之外,毕业当年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位。
(六)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 7 日内,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复核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不符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严重违反学术精神的情况,或在毕业离校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关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规定: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将分数换算为绩点,之后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方法计算。分数换算标准为:90-100 记为 4,85-89 记为 3.7,82-84 记为3.3 , 78-81 记为 3.0 , 75-77 记为 2.7 , 71-74记为 2.3,66-70 记为2.0,62-65 记为 1.7,60-61 记为 1.3,60以下记为 0;补考或重修成绩一律以 60 分计,绩点记为 1。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 / ∑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学校关于外语水平的要求:
(一)普通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英语科目成绩≥425 或日语(俄语)科目成绩≥60;
(二)普通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成绩≥ 60。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的学术期刊包括:(一)国内学术期刊应当是经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学术期刊; (二)国外学术期刊根据《湖北科技学院学术期刊分类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4 级学生开始实施。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2 月25 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在湖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科学〔2024〕38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在湖科 ”行动实 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7 月 13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在湖科”行动实施方案
学风是育人之基、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关系人才培养质量,关乎学校事业发展。加强学风建设,创建“学在湖科 ”品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生动实践,是回归学生本分、学习本位的本质要求,是实现教与学双向奔赴的桥梁纽带,是加快建设特 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必然要求。为开创学风建设新局面,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 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紧紧围绕“学生忙起来、管理严起来、效 果实起来 ”的要求,实施“导学计划 ”“督学计划 ”“助学计划 ”着力构建优良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培养学生“乐学、勤学、善学 ”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工作目标
(一)学风氛围日渐浓厚。突出学风建设核心作用,强化教师在学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学生在学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营造学习风气浓郁、学术氛围浓厚的氛围,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 好环境。
(二)学习习惯逐渐养成。紧盯到课率、抬头率、前排入座率、违纪率、重修率等指标,从正风肃纪和文明礼仪入手,强化养成教育,增强学生的知识饥饿感、本领恐慌感和时间紧迫感,倒逼学生刻苦学习读书。
(三)学习能力逐步提升。合理提升学业挑战度,增加课程 难度、拓展课程深度,将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考研考证通过率、就业升学率、各类学科竞赛获奖率纳入考核重点,培养学生综合 应用知识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学风品牌日益彰显。围绕“三师 ”培养目标,结合学 院专业特点,在思路、机制、内容及载体上寻求突破点和创新点,形成“一院一品 ”特色创建项目,打造“学在湖科”品牌,让学 生在专业学习实践中“学一技之长,立一生之本 ”。
三、具体举措
(一)坚持立德立行相统一,实施导学计划,引导学生“ 明志-乐学”。
1.深化党建赋能工程。强化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 垒作用,加强教工支部与学生支部的结对共建,把学风建设纳入 支部结对共建内容。实施好“青马工程 ”,培育一批信念坚定、 本领过硬、素质较强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发挥“辐射效应 ”和 “带动效应”。搭建学生党员与学生群体的学习互助平台,树立 优秀学生党员典型,建立党员联系宿舍、联系班级制度,让学生 党员带头践行、勇当学风建设“排头兵 ”。通过开展“我为党旗 添光彩 ”“我是党员,我先行 ”等主题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远大 理想,激发学生发奋图强的内在学习动力。(牵头单位:党委组 织人事部,责任单位:校团委、各二级学院分党委)
2.推动大思政课建设。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核心,打造“温情中国 ”系列金课,深化党史国情教育。持续发力课程思政建设,推动思政和专业深度融合。实施“时代新人培育工程 ”,深化思想领航五个平台建设,紧扣周年大事,办好“我们的节日 ”“青春告白祖国 ”“畅想 2035 眺望 2050 ”等活动。有序推进“一月一主题 ”日常思政教育活动,用活“一周一讲 ”主题班会和主题团日活动,做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进 ”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和成才观。(牵头单位:党委宣传部,责任单位: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校团委)
3.抓好新生入学教育。抓住开学关键节点,激活思政教育的“源头活水 ”。上好“开学第一课 ”,办好开学典礼、“ 国旗下的巡礼 ”“ 民族复兴、强国有我 ”等大型思政活动,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校的家国情怀,引导学生将个人职业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业。做好新生入学适应性教育和专业学科认知教育,举办名师讲坛、杰出校友论坛、启明星宣讲报告,介绍专业现状和发展前景,激发学生对专业的思想认同和学习自觉,为新生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牵头单位:学生工作部,责任单位:教务处,各二级学院)
4.加强生涯规划教育。加强《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班导师在学生思想教育与成才发展 中的指导作用,邀请特聘教授、行业专家、辅导名师等举办学业 规划系列专题讲座。开展大学生生涯规划设计大赛、大学生涯巡 回宣讲报告等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职业目标,增强学习动力。(牵头单位:招生就业处,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5.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制定学生发展荣誉体系,大力挖掘并培育“学习之星 ”“考研之星 ”“科研之星 ”等学习典型,举办“五四表彰 ”“星耀湖科 ”颁奖典礼等表彰活动强化榜样引领,充分发挥“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 ”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托揽月大讲坛、百生讲坛、启明星宣讲,组织榜样开展宣讲强化正面引导。开展“发现身边的学习榜样 ”等活动,打造“考研光荣榜 ”,开设国家奖学金等优秀学子风采展示专栏,营造“ 比学赶帮超 ”浓郁氛围,让学生学有目标、追有方向。(牵头单位:学生工作部,责任单位:校团委,各二级学院,校学生会)
6.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通过动员会、座谈会、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学风大讨论,发出“学在湖科 ”活动倡议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教学区域电子屏和宿舍区域宣传栏,多点发力形成“学在湖科 ”舆论氛围,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行动。建立学风建设宣传公示栏,大力宣传“学在湖科”行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广泛推广先进典型事迹,及时通报学风督查结果,营 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生态和乐学善思的学习氛围。(牵头单位:党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校学生会)
(二)坚持严管厚爱相统一,实施督学计划,引导学生“励志-勤学”。
1.严明课堂纪律。制定课堂文明礼仪行为规范(十要十不准),严格课堂考勤管理,创建无手机课堂(有效手机助学课堂 除外),建立以学工巡查、学院督查、学生自查的三级学风督查 机制,规范课堂秩序管理。开展“我为前排代言 ”“全勤明星 ”“最美学习笔记大赛 ”等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坐到前排来、把头抬起来 ”,积极提升课堂前排就座率、抬头率、点赞率、互动率,使课堂严起来,活起来。(牵头单位:学生工作部,责任单位: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校学生会)
2.严肃纪律处分。完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强化考试违规、学术不端等违纪行为处理,严格落实从严治考要求,警醒学生诚实守信,决不搞“ 网开一面 ”或“下不为例 ”,以严的基调倒逼学生刻苦勤奋学习。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记录运用于德育评价和各类评奖评优。(牵头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3.推进合理“增负 ”。要推动课堂教学革命,跳出“玩命的中学、快乐的大学 ”的学习认识误区,合理增加课程难度、拓展课程深度、扩大课程的可选择性,提升学生的学业挑战度。要合理提高过程性评价在课程考核中的比重,适量增加课外作业的次数和难度,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巩固课堂的学习成效。 (牵头单位:教务处,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4.强化学业预警。要建设智能学业预警系统,对平均学分绩点不达标的学生,向学工系统、学生家长进行定时反馈,并结合学生“七访八谈 ”的必谈要求,落实一对一访谈,帮助学生查找原因,找到准确学习方法,督促学生制定合理学业学习计划,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要建设家校互动协同平台,定期向学生家长寄送成绩单,开展辅导员实地家访,反馈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形成家校育人合力,共同督促学生提升学业成绩。(牵头单位:教务处,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
5.开展学业帮扶。推进“一站式 ”学生社区建设,建设学习加油站、课业辅导室和朋辈帮扶工作室,推动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学院领导班子、专业课教师、辅导员、马克思主义学院专职教师、优秀学生等多种力量集体下沉社区,建立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常态化帮扶联系机制,为学业困难的学生释疑解惑。要建设谈心谈话室,健全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机制,用高质量“ 阳光心理 334 工程 ”护航学风建设,助力学生乐观学习、健康成长。(牵头单位:学生工作部,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6.深化评价改革。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要求,完善学生荣誉授予、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办法,凸显考试通过率、四六级通过率、专业技能证书通过率、学科竞赛 获奖率、考研率、违纪率等考核指标权重,把促进学生人才培养质量的指标纳入考核重点,以目标为导向,推动学生学起来、忙起来。(牵头单位:学生工作部,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7.打造“一院一品 ”。要依托学科专业特点,突出学院特色、突出学风主题、突出业精于勤的鲜明导向、突出品牌建设的理论支撑、突出学生参与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风建设品牌凝练,打造具有学院风采和实践育人效果的硬核品牌,推动形成“ 品牌引领、特色凝聚、精品带动 ”的学院学风建设新思路。(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三)坚持课内课外相统一,实施助学计划,引导学生“笃志-善学”。
1.实施科研导师制。整合学校科研平台和资源,完善导师的资格认定、评价和激励制度,每年定期向学生公布教师科研课题和项目,吸纳学生担任项目团队科研助理,按照学生参与率不低于 10%的比例组织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研究,引导学生积极主动走进实验室,开展自主性、研究性的科研训练。(牵头单位科发院,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各二级学院)
2.推进“双创行动 ”。坚持以赛促创,支持学生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 ”等创新创业类竞赛、专业学科类赛事;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和创新实践项目管理,推动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孵化;举办科技文化节,开展校园文创产品设计及应用推广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意、创新、创造思维,引导学生广泛挖掘和培育创意元素,学以致用,大胆设计作品,精心制作产品,引领市场商品。(牵头单位:创新创业学院,责任单位:教务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各学院)
3.开展研考助力行动。从优化考研环境、开展考前指导和复 试推荐三个环节入手,通过开设考研自修室,合理解决考研与实 习的时段分配矛盾,为考研冲刺营造良好环境;通过公示历年考 研榜,组织开展“ 向考研标兵学习 ”“博士话成长”“名师谈考研” 以及举办考研经验交流分享会,激发学生考研动力,坚定考研信心,以目标导向引领学生会研考、善研考;要充分挖掘校友资源,组织教学名师、资深教授、博士对考研学生进行考前辅导、复试指导和志愿调剂,确保考研升学率逐年上升。(牵头单位:研究生处,责任单位:校友工作处、各二级学院)
4.开展实践技能大比武。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立足岗位胜任力的塑造,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实践技能大比武。对照“三师型 ”人才培养定位,分别在医学生中开展临床实践技能、 虚拟仿真和护理实践技能等大比武;在师范生中开展师范技能、 音体美等大比武;在工科生中开展数控机床、电器维修、网络搭建等技能大比武。(牵头单位:教务处,责任单位: 医学部、师范学院、各二级学院)
5.强化技能考证培训。倡导“一人一证或一人多证 ”,鼓励学生在积极参加普通话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考级的基础上,把考证当做积极拓展自己能力的机会,增加就业的可选择性筹码。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将来就业实际需要, 适当选择由学校或社会组织的护士资格证、临床医师资格证、临床药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软件工程师、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电网考试等考证培训。(牵头单位继续教育学院,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6.探索建设金工系列课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金工 ”系列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及其研制说明》的有关要求,全面深化“金工 ”系列课程改革,积极探索构建集理论、实习、实验等“三位一体 ”的课程建设新格局,全方位开展技术、技能和素质培养“三结合 ”的综合工程训练,为学生提供一个涵盖电子、电工、环保、管理、信息等方面的综合工程背景,使学生真正贴近现代工业实际,全面提升学生新知识、新技能和新素养。(牵头单位:教务处,责任单位:工科相关学院)
7.推进书香湖科建设。推广“湖科满天星计划 ”,通过“我是湖科讲书人 ”“书香大使 ”“湖科夜读 ”“小 YUE 老师公益行动 ”, 引导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倡导学生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实施低年级“晨读晚自习 ”计划,高年级“考研冲刺 ”计划,提高学生自学能力,促进学生学习自主化。定期开办英语角、文化广场,举办万人诵读经典、湖科朗读者,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增加学习交流的机会。有条件的学院要充分利用闲置空间,增设学生阅览室、图书室、 自修室等,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图书馆,责任单位:语委办,各二级学院)
8.丰富第二课堂实践平台。把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让学生在多元化的学习情境中跳出“小我 ”的局限,融入“大我 ”的磅礴。引导学生到医院、学校、企业、社区等实践基地长见识、受教育、强本领。通过开展星火支教、青辅学堂、医心科普、生存大挑战、暑期“三下乡 ”等活动, 引导学生在社会课堂中认识国情民情、了解社会现状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助力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问题,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牵头单位:校团委,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确保保障到位。
1.成立学校领导小组
组 长:闫英姿 李 岱
副组长:李志雄
成 员: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人事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科学技术协会、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团委、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各教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湖北科技学院“学在湖科 ”行动实施方案;负责总体筹划,督查指导、工作协调及推进,保证该方案顺利实施。
2.成立二级学院领导小组
由院院长、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任 副组长,主要负责各二级学院的总体规划、活动安排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推进。
3.成立学生自治管理小组
学生工作部、团委、二级学院成立校院两级“学生自治管理 小组”。强化班级管理,狠抓班风建设。依托学生党团组织、学 生干部组织,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发挥学生 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
团委学生干部、班级学生干部 和寝室长的模范示范作用,实现学生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 管理、 自我服务。
(二)高度重视,确保责任到位。
建设优良学风是学校确保办学水平高层次、教学质量高标 准、人才培养高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落实“三全育人 ”的具体体 现。尤其在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日益发达的泛娱乐化时代,学风 建设意义重大。各部门、各单位更要高度重视,要以“时不我待 ”的坚决态度和“久久为功 ”的苦干精神经常抓,长期抓,切实增强“ 以本为本 ”,推进“ 四个回归 ”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强化协同,确保落实到位。
“学在湖科 ”行动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凝聚共识,齐抓共管、同题共答,真正将学风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 构建“学校主导、学院主体、学生主角 ”的学风建设有效路径,教育引导学生爱国、励志、求真、力行,把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落细落实。
(四)注重总结,确保宣传到位。
学校设置学风建设专栏,全面报道学风建设的经验和成效。全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学在湖科 ”行动的活动总结、凝练特色,主动宣传推介典型经验、成果和案例,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大力营造乐学善思浓厚学习氛围,以新气象新作为引领校园新风尚。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7 月13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课堂文明礼仪的通知
湖科学通〔2024〕13 号
各学院:
课堂教学是知识传授、能力提升、价值塑造的主阵地,抓好 抓实课堂规范管理,有利于促进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有利 于促进学校优良学风形成,是打造“ 学在湖科 ”品牌,实现教与学的双向奔赴的重要抓手,是确保全校师生以良好精神风貌迎接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的必要手段。现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特制定本通知。望全体同学共同遵守,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文明课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 ”的理念,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以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为契机,进一步整肃课堂纪律,规范课堂礼仪,提高课堂效率,从严从实抓好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引导学生回归“学生本分、学习本位 ”,以崭新的精神面貌,为学校迎评工作添砖加瓦、贡献力量,为学校内涵建设、高质量发展增添光彩。
二、强化纪律观念,规范行为举止
(一)规范课堂礼仪“十个要 ”:
1.课前准备要充分,课前须预习,备齐教材、笔记本;
2.穿着仪态要端庄,着装整洁大方,符合大学生形象;
3.尊师重教要传承,上课、下课基本礼仪要自觉遵守;
4.课堂纪律要严明,按时上下课,提前 10 分钟进教室;
5.课堂秩序要维护,手机必须入袋,因病因事要请假;
6.上课听讲要专心,跟好老师节奏,勤做笔记练习;
7.教学互动要积极,善于思考,乐于提问,勇于发言;
8.教室公物要爱护,下课自觉清理卫生,随手关灯;
9.课堂氛围要营造,坚持课前多诵读,课后多讨论;
10.学生干部要履责,树立学习典范,加强督促提醒。
上课礼仪。老师进入教室,老师发指令“上课 ”,班长发指 令“起立 ”,老师说“ 同学们好! ”, 学生说“老师好! ”, 老师说“ 同学们请坐下,现在开始上课! ”。
下课礼仪。下课时间到,老师讲今天的课就到这里,老师发 指令“下课 ”,班长发指令“起立 ”,老师说“ 同学们再见 ”, 学生说“老师再见 ”。
(二)严明课堂纪律“十不准 ”:
1.不准将早餐、零食或饮料等带进教室,禁止课上用餐、吃零食;
2.不准穿拖鞋、背心、超短裙、奇装异服进入教室,实训实习教学过程中按规范和要求着装;
3.不准迟到、早退、无故旷课;
4.不准找人替课、签到或代替他人上课;
5.不准课上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除教学需要外;
6.不准课上交头接耳、窃窃私语,讨论与课堂无关的话题;
7.不准课上出现睡觉、听音乐、看视频等与教学无关的行为;
8.不准随意走动或进出教室,严禁在教室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9.不准损坏教学设施,严禁乱涂乱画;
10.不准在任何教学区域等公共场所吸烟。
三、树立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
(一)提高站位。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要把落实迎评审核评估作为今年的中心工作来抓,把加强课堂规范管理作为迎评的重点任务来落实,要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尽快形成本学院的工作方案,做到领导到位、宣传到位、措施到位、督促到位。须第一时间将以上标准和要求通告全体师生,通过本周主题班会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形成共识,确保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遵守。
(二)加强自查。各学院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实现学生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加大自查力度和频次,及时通报执行情况,并将结果作为先进班集体、学生个人等各种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对违反以上纪律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做好批评教育,性质恶劣的,要依规依纪从严从速处理。
(三)形成合力。各学院辅导员、班导师等要经常性的深入课堂,常教育、多提醒、早纠正,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学工处、教务处、团委将联合成立督查组,对学生出勤情况、纪律情况等方面进行抽查督办,督查结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推动工作责任落实。
学生工作部(处) 校团委教务处
2024 年 3 月 15 日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图书借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科办发〔2024〕44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图书借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31 日
湖北科技学院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图书的借阅流通,充分利用书刊资源,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图书包括电子、纸本及其他类型图书。
第二章 借阅权限开通程序和借阅规则
第三条 读者开通借阅权限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全日制学生。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信息中心发放校园卡,图书馆开通校园卡借阅功能。
(二)校内其他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及下列材料之一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开通借阅功能:
我校在编教职工:凭单位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工作证、身份证)。
外聘员工:凭我校人事部门或二级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注明聘用起止时间),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外籍员工:凭国际学院的聘用证明或证书(注明聘用起止时间),并由国际学院派专人负责与图书馆联系。
离退休人员:凭我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休证、身份证等)。
留学生:凭国际学院或就读学院出具的证明(注明就读起止时间)及学生证。
非事业编制人员:凭在我校工作的二级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函授生、各院系的进修生、短训班、代培生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担保,可申请办理临时借阅证,有效期为在校学习期间。
(三)校外读者。校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可向图书馆申请办理借阅证,须注明本人单位和联系方式,交免冠照片一张,工本费 10 元,押金300 元,服务费 20 元/年。所有费用一律交学校财务处,图书馆负责借阅证的制作和数据信息的录入。
对图书馆有重大贡献的校外读者,可免费为其办理借阅证。
第四条 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可在图书馆借还、阅览和复印馆藏文献等,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如查阅数据库、查看本人借书状况、预约借书、续借等。
图书馆所有中、西文现刊、合订本期刊、工具书以及特藏文献一律不外借。
第五条 五年制医学本科生借阅证有效期为五年,其他在校本科生借阅证有效期为四年,每次可外借图书十册,每次借期六十天,可续借一次,续借不得超过三十天。
在校硕士研究生借阅证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可外借图书十五册,每次借期九十天,不得续借。
在校教职工借阅证有效期为十年,每次可外借图书二十册,每次借期九十天。十年期满后经审核可以延期。校外读者借阅证有效期为一年,每次可外借图书两册,每次借期九十天。
第六条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均作违章处理,且停借一个月。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撕下照片,否则以无效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需还清所借图书,注销借阅功能。研究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还须向图书馆提交本人纸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2 份,并登录图书馆学位论文提交系统提交与纸本一致的电子版。
交纳押金的读者在还清图书后,凭押金收据和校园卡退回押金,注销借阅功能。
读者离校(含毕业、调动、辞职等)时若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权限注销手续,使学校财产受损失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八条 遗失校园卡的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办理暂停、重新开通校园卡借阅权限。
毕业生离校时,图书借阅权限自动暂停。读者需打开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登录 ”链接进行登录,查询是否有未归还图书,须将图书还清后自助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图书馆外借书库、阅览室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入库(室)时,需将自带书籍、书包和其它物件放在存包处,不得带入库(室)内。读者持本人借阅证进行身份验证,领取代书板,方可入库(室)找书。查找图书时需将代书板插入取书位置,阅毕需将图书放回原位,再取出代书板,严禁乱扔乱放。读者找到所需图书后,交给工作人员,在借阅窗口办理借书手续。
读者借阅图书时,需认真检查图书,发现污损现象,须向工作人员反映。否则归还图书时,工作人员检查出问题,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读者要按期到所借图书的窗口归还所借图书。归还图书时,读者必须将图书交给工作人员检查,并在图书注销后,方可离开。否则,图书遗失由读者自负。
图书超期不归还的,工作人员将采用短信或邮件的形式提示读者超期图书。故意不归还超期图书者,将通报读者所在单位,并停止其图书借阅权限。凡在寒暑假内到期应还的图书,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归还,则不计超期。图书超期一个月以上,采用短信或邮件提示后,仍不归还超期图书,视为故意不归还超期图书者。
第十一条 读者借阅图书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学生诚信档案。
图书馆为每个读者设置并动态调整图书借阅信用值(简称为借阅信用值)。借阅信用值管理如下:
(一)读者借阅信用值初始值为 10 分。
(二)单个读者每学期内外借图书以 20 册次为标准量,每超过 2 册次追加借阅信用值 1 分。
(三)有以下行为的,借阅信用值进行相应扣减分:
1.图书超期不归还者,按 1 分/周的标准扣除借阅信用值;
2.有在馆内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不文明行为的,按 1 分/次扣除借阅信用值;
3.将借阅证借予给他人或者借用他人借阅证借阅的,按 1 分/次扣除借阅信用值;
4.损坏图书条形码且不能修复的,按 1 分/次扣除借阅信用值;
5.批点、涂画、撕裁、或污损所借图书,导致无法完全修复,或累计两次批点、涂画、撕裁、或污损所借图书的,按 2 分/次扣除借阅信用值。借阅信用值小于或等于 0 时,停止相应读者图书借阅权限。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借阅期间,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无校园卡进馆者、进馆后大声喧哗经教育无效的,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图书馆;
(二)在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乱涂乱画等不良行为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可责令该读者打扫该区(室)的卫生;
(三)持他人校园卡入馆借阅图书的,图书馆将没收该卡并通知校园卡所有人带有效证件到流通阅览部领取,并在图书馆诚信档案记录备查;
(四)在图书馆内吸烟,擅自使用电源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图书馆的,除制止其行为外,责令该读者写检查并在图书馆内通报,同时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发现读者所借图书有批点、涂画、撕裁、污损等情况,但可清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使用,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理;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并停借一个月。
图书被裁割、污染且经过修复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时,按图书遗失办法处理,并停借二个月。
条形码损坏,且不能修复,缴纳赔偿金 3 元/条。
第十四条 遗失图书的,应购同种同版图书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 5元/册。无法重购者,按同一出版社的同类最新图书的定价赔款。
图书赔偿款、加工费等交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图书购买。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破坏图书防盗装置;
(二)冒用他人证件借阅;
(三)有意擅自携带未办借阅手续的图书出书库。
如属本校读者,由图书馆对其批评和教育,停止其图书借阅权限六个月,并移交读者所在单位处理;如属校外人员,移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四章 网络文献数据库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网络文献数据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学校购买的数据库汇编其他任何数据库;
(二)将学校购买的数据库用于对外有偿或无偿许可使用;
(三)为非本校读者提供全文传递服务超过 10 篇/天;
(四)通过在内部网络设立代理服务器或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购买的数据库;
(五)破坏数据库供应商设置的限制读者使用范围的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用户一次登录最多可下载 30 篇文献,超过 30 篇后需重新登录;若用户 24 小时内下载文献数量超过 90 篇,该用户IP 将被封禁 24小时并记录为一次恶意下载。
恶意下载本馆的数据库,或以其他方式侵害学校购买数据库著作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 2 次恶意下载,禁止该读者 24 小时下载权限;如需继续使用,应提交申请并经图书馆同意后,方可开通。
(二)一年内出现 3 次恶意下载,禁止该读者一周的下载权限;如需继续使用,应提交申请并经图书馆同意后,方可开通。
(三)一年内出现 4 次以上(含 4 次)恶意下载,禁止该读者一个月
的下载权限,并提交学校处理。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学校处理之后提交申请并经图书馆同意后,方可开通。
因上述违规行为,造成数据库供应商质询或中断我校数据库使用权的,由图书馆根据数据库供应商提供的 IP 核实违规人员,并组织学校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人等调查取证,取证结果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违法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印发
湖北科技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湖科学〔2025〕4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含应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包括国际学院留学生、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三条 在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是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助力实现强军目标的重大举措;是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大学生爱国精神、国家意识和时代担当,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是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强军目标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部队建设需求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按照“依法组织、规范实施、多方合力、协调推进、主动作为、创新驱动、打牢基础、 良性发展 ” 的原则运行,严格落实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确保完成征集任务,努力提高质量效益,为军队建设发展输送优质兵源。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征兵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落实,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六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党委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后勤处、附属第二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民武装部,由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内设征兵工作站和兵役登记站,全面统筹大学生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要成立本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为本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院入伍政策宣传、入伍动员、协助征兵工作办公室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八条 各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征集任务,依据各学院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下达各学院。
第九条 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义务兵主要是应往届毕业生,根据征兵任务要求,可以少量征集在校大学生和已被学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
第十条 大学生征集任务,是指令性任务,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共同承担落实,保质保量完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学校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实践教育和日常管理,抓好基础性、常态化征兵宣传,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国防常识、
国防法规、国防形势、国防技能和军队性质宗旨、建设成就、军事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国防教育,激发大学生参军报国的思想动力。在征兵工作全面展开期间,学校充分利用校园网、校园广播、校报校刊、移动通信、橱窗和电子屏等多种载体,采取资料传单、 主题班(团、党支部)会、手机短信(微信、微博、邮件)、网上专题专栏、政策咨询答疑会、先进典型报告会、文艺演出等多 种形式,集中组织以兵役法规、军营生活和文化、军旅成才(功)典型、征集政策规定、惠兵政策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征兵宣传内容,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学校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军事理论课教学、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 兵役登记。学校每年 6 月 30 日前,认真组织当年 12 月31 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核验),年满十七周岁的男性学生也可自愿进行登记。学校结合入学资格审查、开展注册手续办理、评优评先、组织发展、毕业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核查适龄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网上登记的应及时补登,保证全部登记入网。
第十三条 兵役征集。学校按征兵工作安排,及时对报名应征学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择优确定预定征集对象(以下简称预征对象),并加强跟踪管理,防止兵源流失。
第十四条 体格检查。学校应统一组织学生参加集中体检,各学院参检人数应达到征集任务数的 3 倍。
第十五条 政治考核。学校组成由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保卫处以及各学院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的征兵政治考核走访调查组,对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进行走访调查,走访对象不得少于 3 人,应包括学院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和同学等,主要调查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病史情况和入伍态度。
第十六条 审批定兵。按“ 四个优先 ”原则,双合格大学生应优先批准入伍、优先安排去向,学校按规定公示定兵名单。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为有效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激情,在执行国家、湖北省政府有关入伍大学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学校各部门应对应征入伍学生从多方面进行关心关怀,保障应征入伍学生的各项权益。
(一)学校鼓励学生从湖北省内走兵。从学校报名应征入伍者按照咸宁市的奖励标准执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提高至10000元,专科毕业生提高至8000元,大学在校生参军入伍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湖北省内其他地区报名应征入伍者按照入伍地县级财政标准执行,以上情况,学校不再另行奖励。
(二)各学院为应征入伍学生提供远程指导与服务,保证有能力的学生边服役边学习;入伍学生考核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毕业年级入伍学生的课程考核形式可采取相关学院邮寄试卷、服役部队安排考试的形式进行)。
(三)除医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生在入伍期间的实习、实践类课程不作要求,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计为 80 分。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以采用网络指导,经部队批准后返校答辩或网上答辩,由论文指导教师(授课教师)评定成绩。
(五)服役学生必须达到毕业标准才可以申请同期毕业,本人在毕业当年 4 月前上报学校武装部,需提供服役学生的成绩单、论文和答辩的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入伍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在授予学士学位方面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六)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在原专业学习或申请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申请需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退役复学后,入伍前的年级课程按入伍前的培养方案要求,复学后的年级课程,按复学后的培养方案要求;退役复学后转入新专业学习的,课程要求按学校正常转专业相关政策执行。
(七)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体育等课程,相关课程成绩计入 90 分及认定其相应的学分。
(八)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第一学年,不能获得奖学金的,按三等奖学金的标准评定,能获得奖学金的,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等)。
(九)应征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复学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延长两年。残疾军人在校期间免学杂费。
(十)退役复学的本科生完成本科学业后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役结束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 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复学的专科生可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
第六章 学籍管理与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学生持《入伍通知书》向所在教学院申请并经过学校审批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凭《湖北科技学院退伍学生复学审批表》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退役后 1 年内可参照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申请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第二十条 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即2024年9月1 日后入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入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8月31日入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1月24日前入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退役未复学即申请同期毕业者,应如数补缴学费。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从 2024 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全日制在校本专科退役士兵学生,不论家庭经济困难与否都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按每人每年 3700 元执行。在资金下达前,因家庭经济困难已经享受普通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如果低于每人每年 3700 元标准,须按每人每年3700元予以补齐;如果标准等于或高于每人每年 3700 元,不得重复发放。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青年的责任和义务,适龄青年大学生必须进行兵役登记。
第二十五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 1 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征兵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每走兵一人按500 元的标准,对各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给予绩效奖励(由各教学院进行二次分配);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能部门、学院及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征集任务的学院,要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负责该学院征兵工作的党委书记及分管领导当年个人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预征对象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保障,并组织学生入伍欢送仪式,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入伍学生“学校指导员 ”工作机制。依托学生工作坊及军事爱好者协会平台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学校指导员 ”由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及学院相关辅导员担任,负责做好本校在役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退役复学学生相关工作。定期与在役学生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协助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本校在役学生先进典型事迹材料;做好退役复学学生复学手续办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行“辅导员+班导师+班助”三位一体大班管理新模式的通知
湖科学〔2024〕48 号
各二级学院:
为夯实班级管理基础,最大限度发挥辅导员、班导师和班助在班级管理 中的协同育人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原试点“大班管理、小班教学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班级管理模式,在全校推行“辅导员+班导师+班助”三位一体的大班管理新模式,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把握组班要求
每个大班学生人数规模不少于200人,最高不得超过300人,但依据教学排课划分的专业小班级,学生人数规模保持不变与教务处保持一致,不可更改,以保证正常教学的需要。大班组班要求如下:
1.学院学生人数规模总量较小的,平均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在150人以内的,可以跨年级组合,2个年级重组成一个大班。
2.学院学生人数规模总量适中的,平均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在150-300人之间的,可以以年级为单位重组大班;
3.学院学生人数规模总量较大的,平均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可以跨专业重组班级,1个或多个专业重组成一个大班。若单个专业超过300人以上的,要灵活安排,按照专业小班级的人数合理设置。临床医学专业在后期见习、实习阶段,可按照见习、实习基地的人数合理设置。
二、落实选配要求
组班完成之后,每个大班按照“辅导员+班导师+班助 ”的管理新模式配齐管理人员,形成“ 1+N+1 ”的管理模式。其定位、 职责和要求如下:
1.辅导员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是班级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对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令第 43 号)明确的九大职责执行。每个大班配备辅导员1名,若学院专职辅导员人数不够,可向学工部申请配备,按“谁先申请,优先配置 ”的要求来落实。
学工部、团委科级及以下的工作人员既是管理岗干部又是专职辅导员。自发文之日起,不再聘请其他兼职辅导员。
2.班导师是学生学业成长的指导者和帮扶者,是导学的主力军和直接牵头人。具体负责学生专业思想稳定教育、学业辅导、学业帮扶、科研指导、考研指导、学科竞赛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等与学生学业相关的工作。每个大班可根据专业小班级的数量配备1名或多名班导师。具体选聘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实际进行遴选,纳入学院学工队伍统一管理。聘期结束,经所在学院考核合格,承认其学生工作经历
3.班助是协助辅导员共同进行班级管理、学生学习督促、集体活动组织、学生生活指导等工作的助手。具体负责协助辅导员建立班级规章制度,做好班委选拔和培养工作,指导班委开展班级工作,培育班级良好学风,指导班级开展有特色的集体活动,抓好文明寝室创建,建立本班特殊学生数据库(包括特 长类和“五难 ”类学生等),对上级文件、各项通知等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落实,做好有关数据收集、材料上报等工作。班助按大班级进行配备,每一个大班配备 1 人,一般由本学院高年级(大三及以上)学生或研究生担任。班助遴选由学院自主决定,选聘完成后报学工部备案,统一颁发聘书。班助纳入学生干部统一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按20%的比例进行考核评比,考核优秀者授予“优秀班助 ”称号。班助是贫困生的,纳入勤工助学管理,给予相应劳酬。
三、聘任基本条件
(一)专职辅导员聘任基本条件:
1.必须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2.具有正式编制的教师;
3.第一学历必须不得低于所负责班级学生的学历。
(二)班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1.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无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记录;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鼓励学科带头人和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任教师担任班导师;
4.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具备导学的指导能力;
5.原则上应选聘与专业小班级所学专业相关或相近的专任教师担任。
(三)班助任职基本条件:
1.本科生或研究生中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2.在大学期间具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
3.聘期不得少于 2 年。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站位。探索推行“辅导员+班导师+班助 ”三位一体大班管理新模式,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协同育人最大成效、推动三全育人行稳致远的新载体;是夯实班级管理基础、 形成“三力 ”融合并进新格局的新举措。各学院要站在加强班级管理,助力学生成长成才的育人高度,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全力推进。
2.压实主体责任。各学院基层党委要发好声、定好调、选好人,把最优秀的教师和最优秀的学生遴选到最需要他们的班导师、班助岗位上来,为筑牢班级管理基础,提升育人合力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要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实际,“量身定做 ”大班管理最优组合。研究生处要发动具备条件的优秀研究生主动担责,为班助遴选提供人选支持。
3.把握工作节奏。大班管理新模式改革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的要求进行,原来的班级管理模式保持不变,实现平稳过渡。本方案要求从 2024 级新生班级开始全面推行。
4.及时报送信息。各学院应根据组班要求,确定班级名称,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学院***班级辅导员、班导师及班助选配情况一览表》,于 8月18 日前交学生工作部备案。
附件:湖北科技学院******学院***班级辅导员、班导师及 班助选配情况一览表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8 月 9 日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7 月30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强化辅导员 、班导师 、班级助理协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提升本科生教育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同高效、闭环落实 ”的班级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学生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精神和《关于推行“辅导员+班导师+班助 ”三位一体大班管理新模式的通知》 (湖科学[2024]4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辅导员、班导师、班级助理(以下简称“三方 ”)在班级建设中的协同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初心使命,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核心目标,深化“三全育人 ”综合改革。通过强化“辅导员+班导师+班助 ”三位一体大班管理模式,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破解管理瓶颈,全面提升学生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将价值引领贯穿协同管理全过程,聚焦学生成长核心需求,推动三方力量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二)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各学院履行主体责任,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责任边界,确保管理机制精准落地。
(三)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建立三方常态化沟通、协同推进机制,打破信息壁垒,推动思想引领、学业指导、 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深度融合,实现“ 1+1+1>3 ”的育人效果。
(四)问题导向,优化提升。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精准施策,鼓励探索实践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强化结果运用,选树育人先进典型,固化实践成效,营造“ 以育人为荣 ”的浓厚氛围。
三、 目标任务
通过改革与创新,持续提升辅导员、班导师的履职尽责能力,强化学生自我管理素养,全面夯实育人工作质效。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内生动力与发展潜能,推动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心理素质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学生及家长的满意度,实现人才培养质量显著增强,持续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与认可度。
四、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级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工作职责(主责:思想引领、 日常管理、统筹协调)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牵头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学生思想困惑。全面掌握所带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深入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针对性帮助学生处理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2)党团和班级建设。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建设,注重培养学生骨干,提升学生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能力;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学生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党团班一体化 ”建设,推动党团班骨干交叉任职,发挥党组织在班级事务中的核心引领作用。
(3)学风建设和学业帮扶。牵头推进班级学风建设,营造优良班风学风;建立学业困难学生排查机制,配合做好学业困扰学生的个性化辅导服务;加强对学生课外科技学术实践、学科竞赛等活动的统筹引导与组织协调,搭建实践育人平台,筑牢学生学业发展基础。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各项学生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包括学生考勤、纪律教育、军事训练、宿舍管理、
评奖评优、助勤贷补、困难学生帮扶;统筹协调班级各类事务,及时回应学生合理诉求,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善于排查和化解学生矛盾;建立学生联系机制,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强化家校协同育人。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心理波动,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养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处理。组织学生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校、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学生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对危机事件及时复盘,进行总结研究分析。
(8)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组织开展就业指导活动、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重点关注就业困难学生,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积极申报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在实践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育人成果。
2.工作要求
(1)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本领。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具备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扎实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发展指导、职业规划等方面知识与技能,增强工作的科学性与专业性。
(2)提高学生党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深入思政课课堂,配合思政课老师做好第一课堂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为重点,定期谈心谈话,指导策划各类党支部活动,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定期与班导师、任课教师交流学生思想动态。
(3)抓实抓细基层组织建设。坚持深入班级,定期组织主题班团日活动,紧抓重大事件、重大历史契机,邀请专业课教师、思政课教师参加,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的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教育主题班会,运用丰富载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亲和力和实效性。
(4)定期深入学生宿舍、课堂。每月至少1次遍访寝室,每周不少于2次与学生进行面对面深度交流和谈心,及时了解学生生活、学习、心理情况和思想动态,提高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每周随堂听课、巡课、查课不少于2次,了解学生课堂表现,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做好对学生学习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5)坚持网络引领日常化。善于运用网络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动谋划和创造网络思政精品,密切掌握学生网络信息动态,把“键对键 ”作为“面对面 ”的有益补充。
(6)统筹做好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好学生评奖评优、助勤贷补、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7)牵头建立三方协同沟通机制。定期组织班导师、班助召开协同工作会议,通报班级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统筹整合三方力量,制定班级年度管理计划,督促班导师、班助履行职责,汇总三方工作情况,向学院汇报班级管理成效。
(8)其他工作。落实学校、学院部署的各项学生管理工作,配合班导师和任课教师开展学业帮扶、学术引导等工作,指导班助做好日常事务落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班导师—学生学业发展与指导的直接牵头人。
1.工作职责(主责:学业指导、学术引领、专业赋能)
(1)专业认知与学业规划指导。牵头开展专业认知教育,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就业方向和行业发展趋势,增强专业认知,深化专业认同;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增强学习动力,提升自主学习能力,降低学业困难学生比例;根据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和发展意向,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
(2)学业指导与帮扶。负责课程学习指导,解答学生专业课程疑问,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文献检索方法和论文写作技巧;针对学业困难学生、挂科学生,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开展一对一或小组辅导,跟踪学生学业进展,助力学生提升学业成绩;关注学生选课情况,指导学生科学选课。
(3)学术与创新引领。引导学生参与学术讲座、科研项目、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实习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科研兴趣和创新意识;带领学生参与课题组会、科学实验,帮助学生构建专业知识体系,深入理解专业价值;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在科研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提供针对性指导,增强学生科研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
(4)升学与就业指导。了解和分析学生个体特点和发展需求,结合专业特点,做好对学生发展的个性化指导;鼓励和引导有潜质的学生继续深造,提升学生深造率;指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提供专业相关的就业信息和职业发展建议,为学生升学和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助力学生提升就业竞争力。
(5)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保持身心健康,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塑造完善人格;在学院的统筹组织下,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和道德观教育等,引领学生主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协同配合工作。协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班级管理工作,及时向辅导员反馈学生学业情况、思想动态和学习困难;参与三方协同工作会议,提出班级学业管理建议;开展与学业相关的辅助工作,如学习小组组建、学业监督等;定期向学院同步学生学业与思想情况。
(7)其他工作。落实学校、学院与学业相关的工作任务;关注教学情况,及时反馈学生对专业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2.工作要求
(1)构建有效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构建由导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组成的学习团队,充分发挥研究生对本科生、高年级本科生对低年级本科生的指导和辅助作用,形成“本研一体、高低互动 ”的交流机制。
(2)提升责任意识,重视答疑解惑。拓展多种渠道,为学生开展学术科研提供条件支持和项目指导,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每学期至少2次与学生开展深入交流,对学生发展存在的疑惑给予解答。对于学业困难学生、学业预警学生,要指导其制定有针对性的选课安排和学习计划,主动帮扶并持续跟踪,确保学生达到毕业要求。
(3)注重言传身教,关注思想动态。对标新时代“ 四有好老师 ”“ 四个引路人 ”要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学业发展指导、学术科研指导和学习团队交流等方式。了解和关注学生思想动态,每学期至少与辅导员进行1次深入沟通。
(三)班级助理—是辅导员、班导师开展工作的得力助手。
1.工作职责(主责:辅助执行、桥梁纽带、服务保障)
(1) 日常事务辅助。协助辅导员开展班级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勤管理、通知传达、资料整理、班会组织、宿舍检查等,落实辅导员布置的各项具体任务;协助辅导员做好宿舍管理、评奖评优、助勤贷补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2)学业辅助服务。协助班导师开展学业指导工作,组建班级学习小组,组织开展学习交流、学习经验分享等活动;监督学生日常学习状态,提醒学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参与课程学习,及时向班导师、辅导员反馈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协助班导师开展学业帮扶,为学业困难学生提供基础辅导。
(3)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学生与辅导员、班导师之间的沟通桥梁,及时传达工作要求,反馈学生的意见建议、思想动态和实际需求,化解师生之间的信息壁垒;协助辅导员、班导师了解班级学生情况,特别是新生的适应情况,做好新生引导工作。
(4)班级文化建设。协助辅导员、班导师开展班级文化建设,组织开展班级文体、志愿服务、学风建设等活动,增强班级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积极向上、互帮互助的班级氛围,推动班风、学风、舍风建设。
(5)协同配合工作。参与三方协同工作会议,协助落实会议决议;配合辅导员、班导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帮扶、职业规划等工作,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任务;发挥高年级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好低年级学生的传带工作。
(6)其他工作。完成交办的其他辅助工作。
2.工作要求
(1)思想态度方面:恪守服务宗旨,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不推诿、不敷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徇私、不偏袒;主动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树立良好的班级助理形象。
(2)工作执行方面:高效落实辅助任务,重要工作及时反馈进展;工作细致严谨,规范无误;主动对接辅导员、班导师,顺畅衔接班级同学,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任务,发挥高年级学生示范引领作用。
(3)沟通协调方面:主动倾听同学诉求,耐心收集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实际需求和意见建议,及时客观公正向辅导员、班导师反馈;做好新生适应引导工作;积极协助化解潜在矛盾,维护良好的师生关系和班级氛围。
(4)纪律规范方面: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无故缺席工作会议、班会、宿舍检查等相关工作;对收集的学生个人信息、奖助勤贷材料等敏感信息,严格保密、不泄露、不传播;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好低年级学生传帮带工作,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树立良好榜样。
(5)能力提升方面:兼顾学业与工作,合理分配时间,做到学业、工作两不误,以良好的学业状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善于总结反思,定期梳理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主动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发挥核心传导者作用。
五、组织保障
(一)规范工作落实流程。各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 1+N+1 ”三方协同管理细化方案,明确实施要求。各班对照职责清单与班级管理计划,分工协同、闭环落实;辅导员统筹协调三方工作,督促任务落地;班导师、班级助理主动履职,高效执行各项协同任务;每学期末三方联合总结复盘,梳理成效、查摆问题、明确改进方向。
(二)完善协同推进机制。各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全面汇总各班辅导员、班导师、班级助理协同管理开展情况,集中研讨协同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并制定针对性解决办法,分享优秀工作经验与实践方法,确保三方力量精准联动、高效协同,形成育人合力。
(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学院要将三方协同管理履职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实行“双向评价+综合评价 ”,辅导员考核参考班导师、班助评价意见;班导师考核参考辅导员、班助评价及学生学业提升情况;班助考核参考辅导员、班导师评价及学生反馈情况。
(四)强化组织领导力量。各学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育人全过程,完善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守牢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做到主动谋划、主动协同、主动作为。学院领导班子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健全集体领导与议事决策机制,强化育人队伍协同配合,充分调动队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真招、实招、硬招深入推进“ 四全育人 ” 改革实践。
学生工作部(处)
2026年8月30日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的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湖科学〔2024〕50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9 月3 日
湖北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的实施方案
(试 行)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为切实推进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加强辅导员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有效发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育人功能,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营造温馨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湖北科技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通过工作机制和模式的转变把学生公寓真正建设成为“三全育人 ”的实践园地和平安校园的样板高地,使思政工作更加“贴近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进而有效开展思想引导、行为教导、心理疏导、学业辅导和安全督导,做到为学生思想解惑、生活解忧、心理解困、学习解难,努力提升育人质量,推动“三全育人 ”行稳致远。
二、入住对象
新入职的专职辅导员
三、入住形式
1.住宿要求:新入职的辅导员必须常住学生公寓,住寝时间为晚上 10: 00 至次日早上 7:00,期限为两年,入住期间除出现结婚、生子等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作调整。
2.值班要求:值班时间为 19:00-22:00,已婚辅导员每周至少值班 3 天 , 未婚辅导员每周至少值班五天。
3.值班公示:学工部提前在相关楼栋公示入住辅导员名单、联系方式和工作职责。
四、工作职责
1.走访学生公寓,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或管理工作。
2.巡查学生公寓,检查卫生状况、违规用电情况,督促学生按时熄灯就寝,定期开展公寓安全大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并积极督促整改。
3.接待学生来访,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或困难。
4.落实“辅导员每月遍访 1 次学生寝室”,并按照“七访八谈 ”的要求 , 与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指导帮助学生成长。
5.落实学生公寓安全信息员制度,每个寝室、楼层和楼栋安排 1 名安全信息员,确保安全信息渠道畅通。
6.及时到场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公寓安全稳定。如遇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向学工部(处)、保卫处报告。
7.参与、指导学生公寓内的党建、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积极探索公寓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提升公寓文化的层次和品位,营造良好的人文与学习环境。
8.积极探索以公寓为单元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色活动,把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延伸到公寓,丰富和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和成效。
9.负责本学院/本楼栋寝室的局部微调,对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住寝的学生,要密切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进行调寝。
10.记好工作日志和晚间值班日志。
五、工作要求
1.新入职辅导员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原则上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与所在学院同住一栋公寓楼,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入住公寓标准为一人一间,房内配置按照学校标准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统一安排。值班地点预设在各学院所在楼栋学工办。辅导员所住房间和值班地点向学生公开。
2.坚守工作岗位,入住辅导员必须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值班,值班结束之后必须住在公寓楼内。
3.辅导员要认真履行入住学生公寓的工作职责,主动协调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好值班记录,无相应记录者视为未值班或未履行值班职责。
4.辅导员应为人师表,主动搞好办公室、宿舍卫生,带头遵守学生公寓的管理制度。在开展工作时须注意良好的形象,要热情接待学生,向学生解释和回答问题,多渠道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得以休息为由拒绝学生来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同时确保通讯畅通,以便遇突发事件时及时联系、
5.辅导员入住和退宿,须到学工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学生 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不得擅自调换公寓房间, 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俱或设备,不得有损坏公共财产。
六、工作考核
1.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是辅导员“五进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导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学院要加强对入住公寓辅导员的管理,定期检查辅导员入住情况。学工部采取临时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督促该项工作,并定期公布辅导员入住和值班情况。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检查考核结果将纳入辅导员个人工作考核和学院学生工作考核。
2.学校鼓励未婚辅导员长期入住学生公寓,对主动申请长期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在个人评优评先、晋级晋升时予以优先考虑。对拒不执行住寝要求的,直接取消个人评优评先、晋级晋升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9 月3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辅导员/班导师访寝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科学〔2024〕18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辅导员/班导师访寝 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5 月 27 日
湖北科技学院辅导员/班导师访寝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 年)》以及《湖北科技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属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考核中有关“辅导员每月遍访 1 次学生寝室 ”的要求,对学生寝室中可能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早处置 ”,真正把学生寝室建设成为心理育人的主阵地和平安校园建设的样板高地。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遍访对象
所有在校学生(校外见习、实习学生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遍访形式
以学院为单元,每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等形式对所有学生寝 室进行全覆盖巡查,并依托学生社区(楼栋)谈心谈话室开展针 对性谈心谈话。
三、遍访次数
每个寝室每月至少遍访1次,并根据需要酌情增加。
四、遍访原则
在遍访寝室和谈心谈话过程中,辅导员应尊重学生的个体特点,讲方法、讲技巧,因人而异,灵活遵循以下原则,确保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及时有效。
(一)全面覆盖原则。访寝工作要按照“一个都不能少 ”的要求进行,确保每一轮访寝做到所有寝室做到全覆盖,不得出现缺位和缺项。
(二)主动交流原则。谈心谈话过程中,访寝教师要主动发起与学生的对话,积极倾听并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与学生间建立信任关系。
(三)平等尊重原则。访寝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倾听其个人意见,要积极维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让学生能够感受到被理解和接纳,促进双向、深入的沟通。
(四)正向聚焦原则。访寝教师要关注学生的优点和进步,给予积极的反馈和鼓励, 帮助学生积极面对挑战和困难。
(五)严格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访谈内容,确保学生的隐私不被泄露。
(六)短时多次原则。访谈时间不应过长,以免给学生带来压力,可以通过多次访谈持续关注学生的动态变化,全面了解信息,保持沟通的连续性。
(七)微笑面对原则。在访谈过程中,访寝教师应适时保持微笑,以营造轻松愉快的交流氛围,帮助学生放松心情并自然地表达自己。
五、遍访规范
(一)明确遍访重点内容
辅导员/班导师在进行访寝时,应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与交流,从学生的身心健康、居住环境、生活习惯、学业进展、人际交往以及对学校管理和服务的反馈等多方面全面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
1.访心理状态。了解、关注学生是否存在焦虑、抑郁等情绪问题,探寻成因,及时给予关心和疏导。
2.访寝室环境。检查寝室卫生、通风、安全等情况,确保学生居住环境整洁、舒适、安全。重点要了解寝室有无乱接乱拉电线、有无管制刀具、有无浏览翻墙软件、有无悬挂宗教的图案标识等情况。
3.访生活状态。了解学生日常作息、饮食习惯、锻炼情况等, 关注学生身体健康状况。重点要了解有无夜不归宿、有无经常通宵上网、有无在校外租房、有无严重的身体疾病等。
4.访学习情况。询问学生学习进度、困难及需求,鼓励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5.访人际关系。了解学生室友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亲子关系,对于存在的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化解。重点关注有无寝室霸凌等情况。
6.访其他困难。了解学生在生活学习等其他方面是否存在困难或问题,是否需要得到同学、老师或学校的帮助与支持。重点要掌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访意见建议。收集学生对寝室管理、学习生活和学校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解决。
(二)确定谈话重点对象
根据遍访学生寝室了解到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与甄别,对以下8种类型,按照“必谈 ”的要求逐一开展谈心谈话。
1.学业挫折必谈。针对学生存在的考试成绩不理想,尤其是
关键课程挂科、奖学金或助学金申请失败或被取消、考试违纪被处分、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达到预期等学习问题,了解其存在的困难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人际困扰必谈。针对学生存在的与室友、同学或老师发生严重的争执或矛盾、被团体或朋友圈排斥或孤立、经历欺凌、欺骗或背叛等负面社交体验等人际关系困扰问题,耐心的与学生分析讨论成因,协助其改善处境。
3.情感受挫必谈。针对学生存在的恋爱关系破裂或遭受感情背、家庭关系紧张、失去亲人或重要朋友等问题,秉持温暖、尊重的态度倾听,疏导学生的情绪。
4.经济困难必谈。针对学生存在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承担学费或生活费、意外的大额支出导致经济困难等现实问题,共情学生的难处,与学院积极协调,尽力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5.就业困难必谈。针对学生存在的求职过程中屡遭拒绝导致自信心受挫、对未来职业方向感到迷茫或不确定、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压力等就业困境,积极与学生分析实际情况,讨论就业期望,协调资源予以就业帮扶。
6.身心健康必谈。针对学生存在的突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损、长期失眠、焦虑等身心健康问题,鼓励学生就医,密切跟踪其身体状况,引导学生树立积极心态。
7.家庭变故必谈。针对学生存在的父母离异或家庭暴力等家庭结构变化、亲人遭遇重大事故或疾病、家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等家庭问题,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了解情况,帮助学生寻求社会支持,共渡难关。
8.其他异常必谈。对情绪波动较大的学生或者行为较为异常的学生,特别是有自杀风险或伤人风险的学生必须进行常态化的多次追踪访谈。
六、遍访要求
(一)讲爱心、有温度
开展遍访寝室的教师必须展现出充分的爱心和人文关怀,面对学生可能存在的抑郁、焦虑或其他情绪问题,要保持冷静、友善和同理心,耐心倾听学生的心声,在交流过程中要给予学生足够的时间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不要急于给出建议或解决方案,要通过温暖的言语和积极的态度,让学生感受到被理解和支持,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要时刻关注学生的情感变化,对于情绪波动较大的学生,要适时给予安慰和鼓励,帮助学生稳定情绪,增强自信。对于情况危急或自评难以处理的情况,要及时向学院反馈或转介心理中心开展进一步帮扶。
(二)讲对策、有实效
在遍访寝室的过程中,细心观察、了解学生可能存在的心理或现实问题只是第一步,重点是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讲求实效。要建立一人一策帮扶机制,着重帮助或引导学生解决其实际问题或困难,切实改善其学习生活环境。各学院要建立问题追踪和反馈机制,采用分级分类管理,党政领导干部特别要加强对疑难问题的问诊,确保对策的实施效果可以得到有效监控和评估,及时完善和优化工作方案。
(三)讲规范、有统筹
为确保每月遍访寝室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学院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每月遍访寝室工作方案,明确每月遍访的时间安排、人员分工、访谈寝室、访谈内容、问题解决预案,并向学工部(处)报备。遍访教师从访谈的主要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解决措施等方面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并及时在心理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每月遍访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纳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工作考核。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5 月2 7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区自治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湖科学〔2026〕13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区自治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6 年 3 月 27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区自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区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 自治委 ”)是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学工部 ”)的指导下,由我校品学兼优、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组成,专注于学生生活园区、宿舍楼栋建设与治理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自治委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学生主体,以“服务同学、共建和谐社区 ”为宗旨,以学生社区为主要阵地,践行“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的学生自治理念,为学生打造安全、和谐、温馨、有序的社区生活环境,核心职能为社区事务自治、社区服务落地、社区文化建
设、社区关系协调。
第三条 自治委的基本任务:
(一)夯实社区自治基础。牵头制定并推行社区自治规约,协助开展社区日常管理,建立社区内部奖惩评优机制,激发学生参与社区管理的主动
性。
(二)做好社区生活服务。搭建社区生活互助平台,提供便民服务;畅通社区服务诉求通道,构建“学生诉求—自治委中转—多方联动解决 ”的响应机制;协助学工部落实社区服务工作,让学生社区成为立德树人的重要场域。
(三)营造睦邻文化氛围。围绕“睦邻友好 ”主题开展社区小型文化活动,增进学生情感联结;打造楼栋、院区特色文化标识,强化学生社区归属感;协助开展主题宣传,培育友善包容的社区文化精神。
(四)筑牢社区安全防线。常态化开展社区安全巡查,配合排查违规电器、消防隐患等风险并建立台账跟踪整改;组织安全宣讲与应急演练,提升学生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协助做好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
(五)深化社区学风建设。打造社区学习阵地,实现学习资源互通共
享;协助开展学风宣讲、考评、督查及学业帮扶;组织专业学习、竞赛经
验、职业规划等小型学术交流活动;建立学风监督机制,保障社区生活秩序平衡。
(六)联动一站式服务中心。协助学工部运营一站式学生社区服务中
心,承担值班值守、咨询引导、物资管理等基础工作;向学生宣传中心服务资源与预约渠道,打通服务“最后一米 ”;定期收集学生诉求建议并反馈至学工部,推动中心服务功能迭代升级。
(七)推进社区协同治理。建立相关部门、学工部、自治委及学生代表“ 四位一体 ”共商机制,协商解决社区建设难题;开展社区建设专项调研,为优化治理提供有力支撑;与校学生会建立联动机制,做好跨范畴工作的转接协作,形成“全校统筹 —社区落地 ”工作闭环。
第四条 自治委的一切活动都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前提,坚持民主、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学校统一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自治委遵循“分级管理、片区联动、服务社区 ”原则,实行
“主席团+内设机构+楼栋自治联络站 ”三级管理架构,总编制控制在 80 人以内(不含楼层联络员)。
第六条 主席团为自治委核心决策与统筹机构,设主席 1名、副主席 4名(其中 2 名分别兼任温甫书院、星桥书院片区负责人)。
第七条 内设机构为专项执行机构,设自治管理部、生活服务部、睦邻文化部、安全督导部、学业发展部、综合事务协调部、 “一站式 ”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等 7 个部门,各部门设部长 1 名、副部长 1 名、干事 3-5 名。
部长、副部长、干事按片区、楼栋均衡配置。
第八条 楼栋自治联络站为社区自治的基层单元,按楼栋设置,每栋设站长 1 名,楼层联络员 1 名(每楼层 1 名),总人数根据楼栋数确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主席团牵头落实全委工作,对学工部负责,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自治委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分解基本任务至各内设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与时限,确保任务落地。
(二)直接对接学工部,汇报工作进展、反馈社区治理难题;建立与校学生会的常态化联动机制,做好跨范畴诉求与工作的移交、承接,保障“全校统筹—社区落地 ”闭环。
(三)主持自治委全委会议、主席团会议,协调解决部门间工作衔接问题;负责全委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统筹,审批内部奖惩评优结果;统筹全委物资调配与经费使用。
(四)牵头推动“学工部、 自治委、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学生代表”四位一体联动机制运行,协商解决社区建设重大难题。
(五)负责自治委内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建设,推动两片区联动协作。
第十条 内设机构职责
(一) 自治管理部
1.牵头调研学生意见,起草社区自治规约、公共区域管理细则等文件,报主席团审议、学工部备案后组织推行,监督规约落实,形成“学生定规、学生守规、学生督规 ”闭环。
2.统筹组织志愿者开展社区公共区域保洁、设施维护监督、失物招领等日常事务;对接各楼栋联络站,指导其开展基层自治工作。
3.制定社区内部奖惩与评优细则(如优秀楼栋联络员、自治先锋等),组织开展评选工作,汇总评选结果报主席团审批;对违反自治规约的行为进行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
4.统筹协调本部门干事开展工作,确保自治工作在各片区、楼栋均衡推进;定期收集片区内自治工作问题,形成报告反馈至主席团。
(二)生活服务部
1.运营社区生活互助平台,收集整理学生闲置物资、特长技能信息,为学生提供应急物品共享、学业生活帮扶、邻里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2.建立社区学生诉求登记机制,通过楼栋联络站、线上端口等渠道收集学生诉求,形成台账并中转至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跟踪诉求解决进度,定期公示社区权益保障情况。
3.建立特殊需求学生台账,协助学工部开展社区困难学生帮扶、勤工助学岗位对接等专项工作。
(三)睦邻文化部
1.策划并组织两片区共性及特色社区小型文化活动。
2.牵头设计并推进楼栋文化墙、院区特色标识等文化阵地建 设,提炼各楼栋文化标签,形成“一楼栋一特色、一院区一氛围 ”格局。
3.协助学工部开展文明住宿、节约互助等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社区生活价值观。
4.联动社区内有文化特长的学生,组建小型兴趣小组,推动社区文化活动常态化开展。
(四)安全督导部
1.组建安全巡查队,按片区、楼栋开展日常安全巡查,配合学工部、保卫部排查违规电器、消防隐患、晚归不归等安全风险,建立隐患台账并跟踪整改到位。
2.组织社区安全专题宣讲、应急演练(如防火、防诈骗、应急疏散等),编制安全宣传资料。
3.建立社区突发安全事件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在突发安全事件时,协助开展人员疏导、信息传递、物资调配等工作,维护社区秩序稳
定。
4.定期向学工部、主席团汇报社区安全状况,及时上报重大安全隐患与突发事件。
(五)学业发展部
1.在楼栋公共区域、一站式服务中心协调规划共享自习角、学业答疑站,组建考研考证帮扶小组,开展学术沙龙进书院等活动。
2.协助学工部开展学风、考风考纪宣讲、学风考评、学风督查工作,建立社区学风情况台账;摸排学业困难学生,联动学业优异学生组建帮扶小
组, 开展“一对一 ”学业帮扶。
3.围绕专业学习、学科竞赛经验、职业规划等主题,策划并组织社区小型学术交流活动。
4.建立社区学风监督机制,引导学生合理规划学习与娱乐时间,制止休息时段的学习噪音干扰,保障社区学习与休息秩序平衡。
(六)综合事务协调部
1.组织自治委全委会议、部门协调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自治委日常行政事务及全委各类文件、工作台账、人员档案的归档与管理。
2.统筹管理自治委专属物资,建立物资领用台账;协助主席团做好经费预算与使用登记。
3.汇总各部门工作进展,编制月度、学期工作简报,上报至主席团与学工部;协调解决部门间的工作衔接问题,推动跨部门协作项目落地。
4.协助主席团组织自治委新成员岗前培训,参与全委人员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考核结果。
(七)“一站式 ”学生社区服务中心
1.负责“一站式 ”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线下服务窗口的学生事务受理工作。
2.安排自治委各部门干部定期到一站式中心轮值及节假日期间值班(线上+线下结合),保障学生在非工作日的基础服务需求。
3.梳理一站式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预约渠道,通过楼栋联络站、宣传海报等方式向社区学生宣传。
4.开展“社区服务调研 ”(线上问卷+线下访谈),收集学生对一站式服务及其他社区工作的意见,提出优化建议。
5.协助学工部在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展图像采集、政策咨询等活动,做好活动组织与学生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楼栋自治联络站统筹本楼栋联络站工作,对接各内设机构与片区负责人, 具体职责如下:
1.及时向本楼栋学生传达自治委、学工部的工作通知、活动安排、安全提示等信息,确保信息精准触达每一位学生。
2.收集本楼栋学生在自治管理、生活服务、文化建设、安全保障、学风建设等方面的诉求与建议,整理后及时上报至对应内设机构或主席团。
3.配合各内设机构开展楼栋层面的工作,包括协助安全巡查、文明寝室创建、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文化活动、落实学风监督、推广一站式服务中心资源等。
4.协助自治管理部推行社区自治规约,监督本楼栋学生遵守公共区域管理规则;维护楼栋公共秩序,及时制止小型不文明行为,协助调解邻里小纠纷。
第十二条 楼层联络员负责本楼层的信息传达、诉求收集、工作协助,定期向站长汇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楼层各宿舍的统筹联络工作,建立楼层学生信息台账(含学
院、班级、联系方式等);定期召开舍长会议,传达楼栋自治联络站工作要求, 收集各宿舍意见建议。
2.及时传达楼栋自治联络站及自治委的通知公告、工作任务,督促舍长组织本宿舍学生落实相关要求;协助楼栋自治联络站开展学风建设、文化活动、安全排查等工作,做好本楼层任务落实情况的统计与上报。
3.监督本楼层学生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包括作息秩序、环境卫生、安全用电等;定期巡查楼层公共区域卫生状况,督促各宿舍做好内务整理,配合学校开展文明宿舍检查与评比。
4.收集本楼层学生在权益保障、社区服务、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诉求与建议,及时向楼栋自治联络站反馈;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如学生心理波动、矛盾纠纷等)第一时间上报楼长及片区执行组。
5.协助楼栋自治联络站、内设机构开展各类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鼓励本楼层学生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活动报名统计、人员组织等工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6.及时了解本楼层学生之间的矛盾分歧,主动介入调解,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楼栋自治联络站;营造互助友爱的楼层氛围。
第十三条 舍长由每间寝室学生推选产生,接受学院与楼栋自治联络站双重管理,是连接学院、楼栋自治联络站与寝室成员的基层纽带,具体职责如下:
1.精准传达学院关于住宿管理、学风建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求,以及楼栋自治联络站的通知、活动安排、安全提示等信息,确保寝室每一位成员知晓。
2.牵头制定寝室公约,督促成员遵守社区自治规约及寝室规章制度;统筹安排寝室卫生值日,组织成员维护寝室及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参与文明寝室创建;协调寝室内部作息时间,避免出现噪音干扰等影响邻里及学习休息的情况。
3.每日排查寝室内安全隐患(如违规电器使用、电源未关闭等),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楼栋自治联络站、学院及宿管部门报告。
4.收集寝室成员在住宿环境、设施维修、生活服务、学业帮扶等方面的诉求与建议,整理后统一上报至楼栋自治联络站或学院对应负责人,跟踪诉求解决进度并向成员反馈。
5.牵头营造和谐友爱的寝室氛围,组织寝室内部小型互助活动;关注寝室成员思想动态与学业情况,对有困难的成员及时提供帮助,或向学院、楼栋自治联络站申请协助;
6.带动宿舍成员形成良好学习氛围,组织开展宿舍内部学习交流、互助帮扶活动;配合自治委及学院开展学风建设工作,督促室友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杜绝旷课、迟到早退等现象。
7.组织开展宿舍内部文体活动或带动成员积极参与社区文化活动,增强宿舍凝聚力。
8.配合学院完成寝室成员相关信息统计、考评等工作;协助楼栋自治联络站开展安全巡查、学风督查、活动组织等基层工作,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章 选聘与考核
第十四条 自治委成员任职条件
(一)为学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拥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无违纪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热心社区建设与学生自治工作;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在专业前 50%;
(五)公道正派,守正创新,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能力;
(六)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优先。
第十五条 自治委成员从院级学生干部中产生,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拔聘用,其中自治委主席团成员原则上为现任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六条 自治委主席团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及楼栋自治联络站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 1 年。任期内接受学生监督,如有违纪或失职行为,可由主席团决定报学工部审批进行免职,并通报至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 自治委成员需按时参加会议,主席团会议每月至少 1 次,
内设机构/楼栋自治联络站会议每两周至少 1 次,无故缺席 1 次予以提醒,累计 3 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累计 5 次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八条 自治委成员需严格按照对应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不得推诿、拖延;在工作中需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学生利益。
第十九条 自治委成员考核采取“月度自查+学期考核+年度总评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月度自查由成员个人完成,学期考核由直属上级组织,如部长考核干事、楼栋自治联络站考核层长,年度总评由主席团联合各内设机构、楼栋自治联络站共同开展。
第五章 奖惩与退出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优秀”的成员,颁发“优秀学生自治委员 ”证书,并推荐参与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等评选。
第二十一条 成员出现迟到 1 次、工作拖延等轻微违规行为,由直属
上级进行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出现无故缺席 2次、工作失误导致轻微不良影响、群众投诉 1 次等中度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在部门/片区内通报批评;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工作严重失误导致重大不良影响、违纪违法、群众投诉 3 次及以上且查证属实等严重违规行为,立即取消成员资格,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所在学院,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二条 成员因学业、个人健康或其他合理原因退出的,需提前 5个工作日向直属上级提交书面退出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直属上级审核后报主席团和学工部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累计 5 次无故缺席工作、出现严重违规行为、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学业预警的强制其退出,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所在学院。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委活动经费包括为学生服务的社区活动经费、工作开支和日常办公费用。每年经预算后由学工部向学校申报拨给。各部门开展活动所需经费,要事先预算,财务支出票据经学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文明上网公约
互联网是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 已成为大学生学习与生活的重要空间。清朗的网络环境关乎每一位学生身心健康与校园和谐稳定。为引导全体学生依规上网、理性用网、文明护网,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与自律自控能力,涵养风清气正的校园网络生态,争做新时代合格青年网民,特制定本公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
自觉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国家安全与网络法治底线。坚决不传播违法违规、分裂对立、恶意煽动等不良信息;不泄露涉密信息与敏感内容。严禁参与网络诈骗、刷单、跑分洗钱等违法活动;不违规使用代理工具访问非法境外网站,依法依规规范个人一切上网行为。
二、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秩序
自觉爱护校园网络资源与网络设备,不制作、不传播网络病毒及恶意程序,不非法入侵他人网络账号、设备系统;杜绝利用校园网从事网络挖矿、流量攻击等耗能、扰序行为, 自觉维护校园网络平稳安全运行,共建共享稳定网络使用环境。
三、抵制有害信息,恪守价值导向
自觉远离暴力色情、赌博迷信、恐怖低俗等不良有害网络内容,主动抵制畸形审美、拜金奢靡、消极躺平等不良网络价值观。坚定正向理想信念,擦亮辨别是非双眼, 自觉过滤网络负面糟粕内容,守护纯净网络精神家园,树立健康向上网络三观。
四、规范网络言行, 理性文明发声
网络发言守礼仪、有分寸,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随意传播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拒绝网络人身攻击、恶意谩骂、引战带节奏、病态饭圈互撕等不良行为,不参与人肉搜索、刷屏控评、恶意骚扰他人等扰序行为。面对网络热点理性看待、不盲从跟风, 友善理性交流。
五、严守学术诚信,尊重知识产权
坚守学术底线,恪守学术诚信,坚决杜绝论文抄袭、成果盗用、账号冒用等违规行为。未经授权不随意转载、使用他人图文、视频、科研作品等原创内容, 尊重知识产权,规范使用网络资源。严禁使用 AI 代写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确需 AI 辅助学习的,主动如实报备、规范标注来源。
六、强化防范意识,远离网络风险
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谨慎公开个人及家庭身份证、银行卡、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不随意约见网友,警惕高薪兼职、低价充值等各类网络诈骗陷阱,不向陌生账户转账。严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社交账号,坚决不做网络违法犯罪帮凶。
七、合理规划时间,保持健康生活
坚持学业为先,合理规划上网时间, 自觉抵制通宵上网、沉迷短视频、直播、网络游戏等不良习惯。主动跳出信息茧房,不被网络负面信息裹挟减少精神内耗,平衡线上网络生活与线下现实成长。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校园集体线下活动,保持身心健康,规律作息。
八、弘扬网络正能量,彰显学子新风
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校园正能量,积极依托网络平台参与知识科普、公益志愿、正向宣传等有益活动。 自觉践行网络文明行为,讲好校园故事,传递青春好声音,以实际行动彰显湖科学子良好精神风貌与青年责任担当。。
湖北科技学院
2026 年 6 月 29 日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科教〔2025〕16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5 年 6 月 5 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湖北科技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保障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和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作用,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在学校统筹下,在校内业务部门指导下,致力于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内校友提供创业孵化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以培养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是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内校友的创业提供支持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和学校党政办、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发院、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管委会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创业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
(三)协助入驻企业运用创业政策;
(四)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五)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创业基地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创业基地各项服务设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申请入驻创业基地的大学生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定期组织申请入驻项目评审会;
(三)负责为进入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融资贷款和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进行创业指导和日常培训;
(四)组织开展各种创业活动,指导学生开发适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创业项目并引导入驻创业基地;
(五)包装和推介成熟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帮助大学生转化科技成果。
第六条 创业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管委会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创业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七条 获准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分为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两类。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可申请入驻创业基地:
(一)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孵化项目,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二)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可操作性强,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主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绿色环保、低空经济和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新兴产业,以及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物制造、未来显示、未来网络和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四)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五)企业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为我校在校生,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诚实守信,有一定经营能力;企业负责人是毕业生的,毕业年限不超过 5 年;
(六)发起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孵化项目需以自主创业团队为载体,并以项目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其中,在校生创业企业需自行联系一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须是从事项目建设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任教师或从事 3 年以上学生工作目前仍在学生工作一线的党政管理干部,负责对企业的日常运营指导监督。
第十条 申请入驻的程序为:
(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实体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有:《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见附件 1)、《商业计划书》(见附件2)、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学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模拟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有: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商业计划书》、模拟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模拟企业代表人简历、学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依据《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见附件 3)组织评审会评议,公示评审结果;
(三)通过评审和公示的企业签署《湖北科技学院创业基地入驻协议》 (见附件 4);
(四)企业入驻,签署《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承诺函》 (见附件5)。
(五)已完成工商注册的企业申请入驻基地时,应承诺在入驻签约后一个月内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未注册的模拟企业入驻基地后,应在第一个孵化年度内完成工商注册。
第四章 企业类别与学校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分为 A 类:科技、产品、发明创造类;B类:新媒体、文创类;C 类:电子商务、商贸类等类型。学校鼓励 A 类企业优先入驻,其次为B 类、C 类企业。对于涉及食品生产、餐饮行业的销售和服务型项目,以及加盟代理型项目应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一)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桌椅等办公设备;
(二)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等手续提供指导;
(三)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四)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基地企业的运营资金主要由创业者自筹,经营过程中需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运行模式,采取项目入驻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为主的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在接到入驻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由申请入驻企业负责人与管委会办公室签署正式的入驻协议。创业孵化基地依据申请企业报送的商业计划书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行情况组织季度和年度考核评价,创业企业在季度及年度考核前须按时提交《入驻企业工作台
账》(见附件 6)。对于不按期报送《入驻企业工作台账》, 或工作无实际进展的企业,创业基地将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相应企业须于一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并恢复计划实施。对于多次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企业,
创业基地将中止与其签订的孵化协议并作出退孵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在创业基地孵化期限为 3 年,期满后需离开创业基地
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 3 次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校内基地项目优先推荐到省、市创业园区继续孵化。
第十八条 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企业负责人须提前 15 天提出报告,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第十九条 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企业,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和制度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公司法》等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湖北科技学院创业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三)严格遵守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
(四)入驻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企业经营场地进行转包或分包;
(五)遵守学校及创业基地管委会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六章 创业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入驻企业积极申报各类创业补贴、税收优惠、贷款贴息以及社会投融资服务,对大学生创业予以全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创业政策具体条款解读和运用由基地管理办公室协助入驻企业对接政府各职能部门。
第七章 入驻企业的转让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负责人需要变更时,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负责人变更审批表》(见附件 7),经批准后予以变更, 变更之后的负责人需要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体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提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退出审批表》(见附件 8),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模拟企业成为实体企业后,应按照实体企业入驻程序和要求再次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见附件 9),要求其退出创业基地: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二)项目中止或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五)企业负责人受处分退学的;
(六)其他不适宜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入驻企业在收到《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科办发〔2021〕32 号同步废止。
附件:1.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2.商业计划书
3.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4.湖北科技学院创业基地入驻协议
5.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承诺函
6.入驻企业工作台账
7.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负责人变更审批表
8.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负责人变更审批表
9.创业基地退出通知书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6 月5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科教〔2025〕16 号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书面材料
团队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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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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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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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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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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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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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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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主要成员及分工 |
姓 名 |
年级、 专业 |
在团队中的分工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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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拟用企业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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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注册企业 |
□是 □否 |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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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万元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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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⑴自筹; ⑵贷款; ⑶风险投资; ⑷其它。 |
项目基本情况( 限600字以内,超出请另附A4页): 1、项目简介: 2、经营范围: 3、市场前景: 4、预计孵化效果: |
执行概要 |
5分 |
好 ( 5分) |
中 ( 3-4分) |
一般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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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及论证 |
8分 |
好 ( 7-8分) |
中 (4-6分) |
一般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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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运作方式(销售模式) |
10分 |
好 (8-10分) |
中 (4-7分) |
一般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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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分工 |
5分 |
好 ( 5分) |
中 ( 3-4分) |
一般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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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安排 |
5分 |
好 ( 5分) |
中 ( 3-4分) |
一般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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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分析(资金的来源、预算及效益) |
10分 |
好 (8-10分) |
中 (4-7分) |
一般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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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风险分析及回避方法 |
7分 |
好 ( 6-7分) |
中 ( 3-5分) |
一般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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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答辩50分 |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陈述 |
10分 |
好 (8-10分) |
中 (4-7分) |
一般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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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完整流畅 |
10分 |
好 (8-10分) |
中 (4-7分) |
一般 ( 1-3分) |
|
整体答辩逻辑严谨、 思路清晰 |
10分 |
好 (8-10分) |
中 (4-7分) |
一般 ( 1-3分) |
|
回答准确可信 |
10分 |
好 (8-10分) |
中 (4-7分) |
一般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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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协作完成 |
10分 |
好 (8-10分) |
中 (4-7分) |
一般 ( 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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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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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湖北科技学院创业基地入驻协议
甲方:湖北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方: (项目名称/负责人)
经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乙方项目团队入驻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提供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作为办公场地,使 用面 积 平 方 米 。 期 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双方高效开展工作,本着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免费提供场地及基本办公设备等物品(物品清单另附)。
2.协助乙方办理各类证照及相关入驻手续。
3.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评估项目、完善商业计划等。
4.免费提供基础的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投资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5.因特殊情况须终止协议, 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6.若乙方违反协议, 甲方有权中止协议,收回场地。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定,爱护公物,履行安全、卫生责任,确保创业基地的和谐有序。
2、必须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乙方若需变更办公场地用途,应提前30日向甲方申请,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场地用途。
3、协助甲方共同做好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持办公经营场地的环境卫生。
4、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5、办公场地有自然损坏需要维修,乙方应报告甲方, 由甲方协调维修;若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自行维修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超范围经营,严禁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7、乙方应当遵守相关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非指定空间,如擅自搭建或堆放物品等。若有违反,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令其拆除、清理。
8、乙方退房搬离时,应当注意安全,保护好甲方原有设施,不得拆迁、损毁,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方可搬离。若造成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入驻创业基地并展开工作和活动。
10、按时向相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本着自愿的原则,在保持自身经营稳定的同时“传帮带 ”,支持其他在校生创新创业。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出现后,乙方应及时纠正或整改,否则,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使用的场地,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创业基地并开展工作;
2、创业工作室形同虚设,项目计划书弄虚作假;
3、进行违法活动,严重违反创业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
5、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甲方根据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定期对乙方创业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如考核不合格,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使用的场地。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满前,若双方有意续约,应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15日协商确定。
第六条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及基地运营管理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湖北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学院 乙方: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人:
联系电话:0715-8266986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承诺函
本人及创业团队全体同学申请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自主创业活动,为维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健康发展,特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作如下承诺:
珍惜学校提供给我们的良好创业条件和机会,虚心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创业能力,为其他同学树立榜样; 自觉服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严格遵守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 自筹资金, 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在领取经营场地钥匙后一周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开展工作;
三、在经营服务活动中,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良好的公众形象;
四、发生经营范围等的变更,提前向管理办公室报批,在变更后3日内到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每月按时向管理办公室提供经营状况报告;
六、及时提供主要管理人员变动资料,积极帮助其他有创业愿望的同学一起参与相关的创业活动;
七、在经营期间确保学校资产完好无损,确保经营环境整洁有序;
八、经营期结束后,立即交还经营场地,让给其他有创业需求的同学,同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处理好库存物品和工商等证照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在出现以下情况时自愿接受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处理直至被清退出创业基地,如同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愿意承担经济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开展工作;
2、企业连续一个月未进行任何运行;
3、不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创业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4、未按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交各类报表和报告,或虚报报告、资料及报表;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出现责任事故或投诉;
6、损坏、浪费学校财产,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7、未经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装修房屋和更改经营项目;
8、将经营用房转租他人使用;
9、经营期结束后没有按时交还经营用房
10、其他影响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正常运行的情况。
承诺人:
年 月 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工作台帐

入驻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使 用 时 间 : 年 月至 年 月
湖北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监制
创业成就梦想 创新引领未来
使用说明
一、为了加强公司的组织建设和基础工作,促进公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司工作的水平,特制定本台账,供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团队使用。
二、在台账中所做的各项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本台帐的日常管理由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本台帐的移交手续。
三、公司内有关会议(包括公司业务召开的会议、公司学习会等)均应在《公司有关会议记录》中予以记录;公司的业务(包括各项业务,以及推动公司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活动等)均应在《公司有关业务记录》中予以记录。
四、本台账按上级要求交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审阅并签署意见,审阅结果将作为创业团队学期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五、说明。正文为小四号宋体、20磅行距;排版标准、美观;保存为常用版本OFFICE;电子文档及纸张版各一份;所有材料上交至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具体由湖北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基地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团队成员名单
序 号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专业班级 |
学 历 |
工作职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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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登记表
序号 |
业绩名称 |
业绩获得时间 |
业绩获得者 (团队或个人)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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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关会议记录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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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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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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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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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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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内容:
记录人: |
备注:要求各工作室每月一次会议纪要,可以增加相关的会议纪要。
九、有关业务记录
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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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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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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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参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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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内容:(业务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等)
记录人: |
十二、创业成果照片
精选若干张公司成果照片(附文字说明),具体成果如下:
1.专利证书及文字说明;
2.获得国家、省、校相关创业奖项证书及文字说明;
3.公司开展的创业活动照片以及文字说明;
4.公司营业执照。
十三、创业宣传报道汇总
汇总宣传报道的文字,并附相应的网址
附件7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负责人变更审批表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5 月16 日印发
原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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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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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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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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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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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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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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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原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现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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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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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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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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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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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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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湖北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学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优秀心理委员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4〕35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优秀心理委员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7 月 1 日
湖北科技学院优秀心理委员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 号)文件精神,促进班级心理委员在“学校-院系-班级-宿舍”四级预警网络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优秀心理委员(以下简称“优秀心理委员 ”)是学校设立的,面对全校各班级心理委员评选的校级奖项。优秀心理委员是学生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原有学校奖励制度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 优秀心理委员的评选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班级心理委员和学生会心理部成员。
第四条 优秀心理委员的评选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份,一年一次。
第五条 优秀心理委员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三)关心集体,团结友爱,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及其它公益活动;
(五)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
(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岗时间不少于一年,且评选时仍在岗;
2.能积极主动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政策和法规等;
3.能积极协助班主任或心理专干开展本班或本院部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4.能积极填报班级心理健康状况周报或月报表;
5.能在班级中组织开展关于心理健康教育的知识普及和各项活动;
6.能在班级中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工作;
7.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班级同学心理问题,并协助有效处理。
第六条 没有注册的学生和当年度受处分的学生没有评选资格。
第七条 优秀心理委员实行申报推荐制,由学生自行填写申请表(参见附件)报各教学院,各教学院根据本院名额确定初审名单,在本院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中心组织评审确定名单,公示 3 天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将从当年全校优秀心理委员中按照一定程序组织评选出十佳心理委员,将名单公示 3 天后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优秀心理委员、十佳心理委员由学校发文,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优秀心理委员总名额原则上按全校班级数的 15%比例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湖科学〔2017〕25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7 年 9 月 10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表彰和奖励(以下称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在各项奖励的评审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严格考核,宁缺毋滥。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学生个人奖励按以下规定设置:
(一)十佳大学生,每年评选 10 名;
(二)三好学生标兵,按在校学生数的 0.2%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数的 1%评选;
(四)三好学生,按在校学生数的 5%评选;
(五)学校奖学金,按在校学生数的 25%评选,其中一等奖、 二等奖和三等奖依次占在校学生数的 5%、10%和 10%;
(六)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数的 10%评选;
(七)优秀大学生,按在校学生数的 5%评选;
(八)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共青团干部数的 10%评选;
(九)优秀共青团员,按共青团员数的 15%评选;
(十)其他奖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集体奖励设以下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
(二)五四红旗团委;
(三)红旗团支部;
(四)文明寝室;
(五)其他需要临时设置的集体奖励。
集体奖项评选比例按申报数量及评选方案具体确定。
第三章 奖励形式
第六条 学生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主要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七条 所有奖励均颁发荣誉证书,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学校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学金 1000 元,二等奖学金 600 元,三等奖学金300 元。
第八条 学生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评选十佳大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有较显著的模范带头作用和社会影响。
第十条 评选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五)学习成绩优秀, 至少获得一次一等学校奖学金,;
(六)在校期间至少获得 2 次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
(七)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标准和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 评选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五)努力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综合测评位于所在班或同专业的前25%,且无不及格课程;
(六)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标准和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评选学校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五)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位于所在专业(班级)前25%;
(六)非应届毕业班学生。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刻苦学习,本学年综合测评位于所在班或同专业的前 35%,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五)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态度好、工作能力强、工作效果好;
(六)本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优秀大学生的评选条件是: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五)关心集体,团结友爱,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及其它公益活动;
(七)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
(八)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在践行孝道或帮助他人方面表现突出的;
2.在抢险救灾或其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3.见义勇为的;
4.勤奋学习,成绩取得较大提升的;
5.在科研、创新、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6.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7.社会实践取得显著成果的;
8.在文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9.身处逆境,自强不息的。
第十五条 其他个人奖项的评选条件,依据所设置奖项的目的和具体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评选先进班集体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风气好, 全班同学都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积极要求进步,80%以上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精神面貌好,能主动开展有特色的各项活动,课余文化生活健康、活跃,并积极参加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干部队伍好, 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培训、管理和使用干部;班干部团结协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作用发挥明显;班级工作制度健全,能定期组织召开班会、班委会、团日活动;
(四)学习风气好,班级成员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全班学年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
(五)组织纪律好,学生违纪率低,课堂出勤率 95%以上;
(六)身心素质好,全班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在 95%以上;班级成员重视心理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
(七)文明习惯好,有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学校文明寝室创建活动,文明寝室数占班级寝室数 30%以上;
(八)班主任工作好,有目标、有计划,认真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班主任工作手册记载认真、详实;
(九)党团建设好,积极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及主题党、团日等活动,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先进班集体创建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班级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先进班集体: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班集体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学生违纪率高于所在学院平均值的;
(四)班级学习成绩低于所在学院(专业)平均成绩的;
(五)班级宿舍卫生优良率低于所在学院平均值的;
(六)课堂缺勤率高于所在学院平均值的。
第十七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是:
(一)卫生环境美洁。及时打扫整理寝室内外环境,做到寝室地面、墙面、床面、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整体观感好;
(二)生活习惯健康。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情趣高雅,兴趣爱好健康,无不良嗜好;
(三)同学关系和谐。团结、友爱、互助;
(四)文化氛围浓厚。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文体活动,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五)学习风气浓郁。学习目标明确,寝室成员整体成绩良好。
第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五四红旗团委、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按学校团委有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学校奖学金、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于每学年结束后评选,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进行评选。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学校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由学生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发文表彰。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班级自评申报;
(二)所在学院审查评议;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四)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一学生不能兼获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
第六章 公示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除专项奖外,学校组织的各项奖励评选活动, 实行三级公
示制度, 即班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各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奖励评定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公示部门或组织书面反映,公示部门或组织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处理或回复;如仍有异
议的,可向上一级部门或组织书面投诉,上一级部门或组织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投诉或申诉的,相关部门或组织不再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鼓励学生参与校外各种奖励的评选。按照奖励办法由学校推荐的国家级和省级奖励从校级相应奖励获得者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湖科学〔2016〕2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5〕44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5 年 9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保证评审工作依规有序开展,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和权威,更好地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 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科发〔2023〕58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教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初评时,实行差额评审,学校终评时,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且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班导师、班主任为组员的院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七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即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或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位于前30%,且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 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含实用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 9 月启动,10 月 20 日前完成。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议,提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处将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监督、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咨询、投诉,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要积极宣传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发挥榜样育人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以获奖学生为榜样,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下拨到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奖金发放前,要告知学生资金发放时间;发放后,要及时核实是否发放到位。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正确对待和使用奖金,将奖金用于学习和正常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或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以取消获奖者的获奖资格,
并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湖科学〔2024〕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5〕45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5 年 9 月 16 日
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保证评审工作依规有序进行,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和公平,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科发〔2023〕58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4〕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 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以下称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
书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班导师、班主任为组员的院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班级前1/3;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9月启动。10月20日前完成。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生活开支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议,确定推荐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议,评审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查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并组织评审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后,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审批、公示。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议,将获得批准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
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教师及学生咨询、投诉,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各学院不可随意提高和降低评选标准,不得随意出台禁止性条款,限制学生的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下拨到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奖金发放前,要告知学生资金发放时间;发放后,要及时核实是否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将一个奖项在多个同学之间分配。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将奖学金用于学习和正常生活,不得挥霍浪费 。否则 ,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缴) 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追缴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以取消获奖者的获奖资格,并追回缴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办法(试行)》(湖科学〔2024〕2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5〕46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5 年 9 月 16 日
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保证评审工作依规有序进行,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和权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 310 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科发〔2023〕58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4〕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副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班导师、班主任为组员的院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本学院推选人员。班级成立以班导师、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代表、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评议获助学生名单。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资助金额依次为每人每年4800元、3700元和 2600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七条 学校当前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国家助学金的评选: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生活俭朴, 自立自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类社会公益实践活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的助学金指标奖励指标,学生工作处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和本专科学生数为依据向各学院分配资助名额。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不包含退役士兵学生) 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湖北科技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个人事项申报表》。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生活开支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态度、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议,等额确定推荐人员和资助等级。
第十一条 学院审核。二级学院主要依据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和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等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公示。学生工作处将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奖励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评审过程中,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教师及学生咨询、投诉,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不可随意提高和降低评选标准,不得随意出台禁止性条款限制学生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助学金下拨到学校后,由学校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资金发放前,要告知学生发放时间;发放后,要及时核实是否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金,将助学金用于正常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或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缴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评审中,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以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不得将一个助学金在多个同学之间分配。
第二十二条 追回或停发的资金进入学校国家助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综合评审办法(试行)》(湖科学〔2024〕1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4〕13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5 月 22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各类暂时性困难,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支持和鼓励学生积极面对困难、顺利度过难关。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学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
第五条 学校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治疗费用较高,自付费用对其家庭构成较大经济压力的;
(二)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其家庭经济出现临时困难的;
(三)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四)遭遇其他突发变故,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基本学习生活受到影响
的;
(五)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但学校未对其进行困难认定,缺少基本生活费用,影响学业的。
第六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遭遇突发变故,面临较大经济压力,报到入学受到影响的,也可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或追缴已发放的困难补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依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分为 500- 3000 元、3000-5000 元、5000-10000 元三档。同一学期每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按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
(一)学生本人突患大病、重病、受重伤或父母、监护人一方亡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证,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5000-10000 元;
(二)学生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干旱、洪涝等)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 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3000-5000 元。
(三)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适当资助的情形,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500-3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湖北科技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学院辅导员;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学院主管领导进行初审,提出资助意见及等次建议后,将申请材料报至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考虑学生困难性质和程度、近期资金需求、已获资助、学院意见等因素,提出资助意见及等次建议。按照财务报账制度,审批金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30 日起实施,《湖北科技学院学生临时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湖科学〔2013〕5 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9 年 4 月29 日印
基本情况 |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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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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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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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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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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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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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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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建议中国建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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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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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及其他 |
当前学年何时入贫困生库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
A、秋季学期集中认定入库 B、发生临时困难,认定后加入临时困难贫困生库 |
A、特别困难 B、困难 |
当前学年是否获得过资助(不含校级奖学金) |
A、 等国家助学金B、未获得
C、校级或社会资助 |
当前学年本人是否 购买了医保和学平 险 |
A、医保 B、学平险 C、均未购买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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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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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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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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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A、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 B、学生父母突发重大变故(重病、重伤等) C、学生本人在校读书期间突发重大疾病、重伤等支出过大 D、其他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
造成临时困难的主要缘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班级 意见 |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公章)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学工(部)处审查意见 |
(公章)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 88 号
用人单位(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联系方式: 学生(丙方): 寝室:
学号: 所在院系: 联系方式:
为了规范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明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甲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和学生(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本协议仅适用于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组织下由协商三方确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 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乙方的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相关的证明文件;
2、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勤工助学岗位和相关工作条件、环境以及所提供报酬等;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丙方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监督。
三、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丙方情况,无偿做好推荐工作;
2、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因丙方过失导致对乙方的损害;
3、 甲方应协助丙方处理好对乙方的投诉。
四、 甲方在履行上述列举的多项职责时并无过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使丙方受到损害,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1、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2、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情或者难以知情的;
3、丙方自杀、 自伤的;
4、乙方和丙方实施三方约定的勤工助学内容以外其他活动的;
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丙方的情况;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做好面试及培训工作;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工作中遵守乙方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丙方的要求及使用意图;
①乙方确定丙方的工作内容或任务为:
②工作时间为:
③工作报酬为:
④报酬发放时间为:
2、乙方应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保证丙方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3、乙方应在约定报酬发放时间内将酬劳如数发放给丙方;
4、如有要求乙方应在勤工助学结束后向丙方开具工作证明。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1、没有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导致丙方损害的;
2、丙方在工作中生病或者发生伤害事故,乙方没有及时告知学校,或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加重的;
3、乙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丙方遭受损害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给丙方,导致丙方利益损害的。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为若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丙方损害,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2、丙方自杀、 自伤的。
九、丙方权利:
1、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勤工助学信息并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2、丙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作意图、工作纪律等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信息;
3、丙方有权按时获取协议约定的工作报酬;
4、丙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源,如办公室、 电脑等。
十、丙方义务:
1、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2、丙方应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3、丙方不得擅自终止工作,确实需要终止的,应当给出适当的理由并提前与甲方和乙方协商。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应当承担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乙方从事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乙方、丙方一方或者乙丙双方损害发生的;
2、丙方个人不当行为导致乙方损害发生的;
3、丙方未与甲方和乙方协商擅自终止工作,导致乙方受损失的;
4、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知甲方和乙方导致乙方损害发生的。
十二、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终止协议,须征得其他各方同意。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自 至 ;签约地:湖北科技学院。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盖章)湖北科技学院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学生工作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湖科学〔2017〕23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7 年 9 月 10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时,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学生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具有评优评先及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其他规定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
(四)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免于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 两人或多人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分。一种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规定的,可按处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条 违纪所得的财物应当退回原所有人,查获的违禁品依法予以处置。违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由违纪人依法赔偿。
第十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除学校给予处分外,同时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积极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的言论或行为的;
(二)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的;
(三)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四)策划、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的,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法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包庇违纪违规者或作伪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谩骂、调戏、侮辱、诽谤、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警告处分;带来不良影响的,可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打架斗殴或聚众斗殴、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支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不守秩序、不听劝阻、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者或在群体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支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伤人或参与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凡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以外,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损毁等侵害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良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性质恶劣且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冒领、隐匿、毁弃集体或个人物件、私拆非本人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造、持有、运输、贩买、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携带、持有枪支、 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便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传播、复制、制作淫秽物品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出租、出售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或非法商业活动,听从劝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邪教或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社团活动、发行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各类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涂改、伪造各种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按如下规定
给予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账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网络安全或侵犯他人权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宣传暴力或反动内容的文章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意攻击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非法设置代理服务器、NAT 网关或开设 DHCP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开设论坛、BBS 等电子公告服务,经教育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本人专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妨害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在校园、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或扰乱秩序的;
(三)因不满成绩认定、专业安排、见习(实习)点分配、评优、处分或相关服务等,对相关人员滋事的;
(四)违反消防、实验操作规定,造成火灾或其他危害的;
(五)涂改、撕毁学校及学校各部门布告、通告、决定、通知的;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七)擅自组织群体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八)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妨害校园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
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宿舍用电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缺席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累计旷课 50学时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累计旷课在 10~50 学时之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一)10~2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1~5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学时数按以下规定计算: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政治、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实际时间计;见习、实习无故不参加者,一天按6 学时计;周日讲评无故不参加者按 2 学时计;擅自离校者(包括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或超假),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旷课 6学时计。有要求的晚自习按实际课时计。
第三十三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
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正式答卷前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
9.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其它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行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纸条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5.携带通讯设备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主动退出考场,替考中止的;
10.团伙作弊参与者,情节较轻,无组织、策划行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修改考试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携带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设备内出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的;
7.团伙作弊参与者,存在协助组织、策划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极其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者、策划团伙作弊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未主动退出考场中止替考行为的;
3.在考场外使用通讯设备或相关软件为考生提供考试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四)将集体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引用;
(五)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
(六)违反学术规则,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七)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八)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签名或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九)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在未取得学籍之前,因违反本规定中的相应条款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调查取证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已受理的,由保卫处协调,学生工作处及有关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由教务处及有关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并认定;
(三)除以上两款涉及的行为外,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一个事件同时涉及多个学院学生违纪的,由学生工作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在接到学生违纪报告后立即启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处分学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同时附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学院提出处分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收到学院建议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学生违纪处分情况,研究学院处理意见是否妥当,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做出相应裁决。
第四十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
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处分期限、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一般由学院派两名教师直接送交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被处分学生因故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日。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决定书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四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可申请予以解除。
第四十五条 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湖北科技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报所在学院,由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学校发文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所称“ 以上 ”处分的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湖科学〔2016〕23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 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湖科学〔2017〕24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7 年 9 月 10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情形的申诉处理: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被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条 申诉人应当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五条 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校团委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律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 15 名委员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 3 名。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委员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申请、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档案。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可以续任。
第八条 对长期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委员会主任应当提议学校重新任命属同一方面的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及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 ”)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因故不能当面提交申请的,可采用邮寄方式,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后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提起申诉时,应当由当事人或代理人(以下称申诉人)向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纸质申诉书,并附上身份证明、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及联系方式 等基本信息;
(二)诉请事由、请求事项;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当事人和申诉人签名。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时,应当出具收件凭证。收件凭证上应当载明材料内容与数量、收件日期和接收人。收件日期为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申诉材料文本的日期。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复印件送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原处理机构 ”),相关职能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后,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超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诉书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未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补全材料的;
(四)请求不明确或者缺乏事实依据的;
(五)学生撤回申诉后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的;
(六)已由委员会处理过的。
第十五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 15日。委员会如延长申诉处理程序,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听取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双方意见,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依据审查结果,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之一,并分别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机构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诉请事由、请求事项;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八条 原处理机构在接到复查结论书后,若被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进行研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时限内,委员会应当将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送交申诉人。复查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日期为 60 日。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决定书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数不少于 7 人(其中必须有律师和学生代表),会议决议方有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以开展查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申诉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申诉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回避的。
申诉人发现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要求回避。经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查属实的,可以决定回避。
委员会成员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没有提出回避要求,但申诉委员会主任发现有上述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决定回避。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人书面提出合理回避申请的,回避决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2 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当赞成票等于反对票时,按有利于学生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实施。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
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湖科学〔2017〕30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7 年 9 月 10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教学〔1992〕7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坚持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责任,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落实不力,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和脱产在校内集中学习的成教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校团委、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院(以下称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校园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确保信息通畅。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防灾避险、防骗防盗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各学院每学期应当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 日常学习生活和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融入安全教育内容,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骗、防火、防病、防灾、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 自爱、 自律、 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校园、宿舍、学生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应责令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得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品,不得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它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听从指导,服从管理,遵守如下规定:
(一) 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 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事件;
(三)在见习、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和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 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 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有防范措施;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遵守如下宿舍管理规定:
(一)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发生的,学校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按自愿原则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校园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学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相关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
处分,直至报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连续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休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治疗。不能治愈的,应予退学。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病情稳定,经专业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五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有过错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学生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0 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湖科学〔2016〕15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五四评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4〕34 号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五四评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6 月 21 日
湖北科技学院五四评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共青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调动基层团组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推动共青团工作的开展,根据《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注册学生团员、专兼职团干部及各基层团组织。
第三条 五四评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团员青年和促进团的建设的目的。
第四条 五四评优设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两个集体奖和魅力分团委书记、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个人奖项。
第五条 年度“五四红旗团委 ”参考上一年度学校共青团工作考核结果,经校团委复核后评出。“五四红旗团支部 ”“优秀共青团干部 ”“优秀共青团员 ”参考上一年度共青团工作考核排名以及各学院团员数由校团委确定名额,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递交申请。研究生和团属校级学生组织评优名额单列。继续教育学院团员评优事项由继续教育学院团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第六条 所有被推荐的奖项都必须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后上报。
第二章 集体奖评选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五四红旗团委集体奖评选条件为:
(一)政治坚定,思想统一,成员团结协作,作风务实;
(二)机构、制度健全。组织设置规范,班子配备齐全,工作制度健全;
(三)服务中心,创新工作。能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和院部实际,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上级组织和师生肯定;
(四)注重团员青年教育管理。能结合校团委的总体安排制定并落实团内教育和团组织生活计划,做到团组织生活有记录、有考核、有成效;
(五)团内常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细致。能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教育管理、团员奖惩、推优入党和团费收缴等工作;上一年年度学院团委“智慧团建 ”系统学社衔接率达到 100%;
(六)工作活跃,团内活动有特色。能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以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各种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活动主题有特色,富有成效;努力争取各种资源促进团工作的开展,开展全团性品牌活动方面取得实效;
(七)认真落实全团大抓基层工作部署,推进团支部整理整顿成效明显,团支部工作有活力。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加“青年大学习 ”等网上主题团课,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
(八)上一年度学院共青团工作年终考核成绩位于前列。
第八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申报条件为: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上级团组织工作部署,能积极组织团支部成员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以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各种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活动主题有特色,富有成效;
(二)机构、制度健全。组织设置规范,班子配备齐全,工作制度健全;
(三)服务中心,创新工作。工作思路明确,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结合青年特点和支部实际,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上级组织和师生肯定;
(四)注重团员青年教育管理。能结合上级团组织的总体安排制定并落实团内教育和团组织生活计划,做到团组织生活有记录、有考核、有成效;
(五)团内常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细致。能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员管理、推优入党和团费收缴等工作;
(六)认真落实全团大抓基层工作部署,推进团支部整理整顿成效明显,团支部工作有活力,上一年度年团支部智慧团建系统“对标定级 ”为 5 星级。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加“青年大学习 ”网上主题团课学习,积极开展基层团建创新探索。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团学工作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内团内干部出现过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未按时上缴足额团费的。
第三章 个人奖评选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五四评优个人奖包括魅力分团委书记、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三个奖项。
第十一条 “魅力分团委书记 ”申报条件为:
(一)思想过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心为青年服务,以身作则,在团员青年中威信较高;
(二)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熟悉团的业务,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思路明晰,措施得力,有较好成效;
(三)努力贯彻落实校团委年度工作要点,积极带领本组织团员青年定期有效开展“主题团日活动 ”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在团的组织建设、“智慧团建 ”系统管理、学生思想引领、大学生素质拓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成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所在学院团委在上一年度校团委对各院共青团工作年终考核中成绩显著;
(五)担任分团委书记满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 ”申报条件为: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
(二)积极组织团支部成员开展各项团的活动,表现突出,积极为学校发展作贡献,较好地发挥了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热爱团的岗位,勤奋工作,锐意创新,开拓进取,认真执行团的上级组织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坚持围绕党政中心和青年需求扎实开展工作,在团的岗位上取得一定成绩;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处处以身作则,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青年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号召力;
(五)遵规守纪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上一年度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及相关处分;
(六)在团内担任干部不少于一年;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上一年度无成绩不及格记录(以教务系统查询为依据);
(七)第二课堂学分总分平均每年不低于 1 学分;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
少于 20 小时;能积极组织本团支部团员青年参加“青年大学习 ”网上主题团课学习;
(八)能按照上级团组织要求及时完成“智慧团建 ”系统团支部信息录入和更新、团支部对标定级等相关工作;
(九)团龄在一年以上,2016 年以后发展的团员须有发展团员编号,且本人基本信息已录入“智慧团建 ”系统;
(十) 申报优秀共青团干部人员范围包括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学院团委学生干部(团委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文体部学生干部),校级组织学生干部。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 ”申报条件为: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二)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经常参加志愿服务,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三)模范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过硬,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关心团的建设,带头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遵规守纪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团的章程,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参加团的活动,按时按量缴纳团费。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年度(大一年级要求秋季学期)无成绩不及格记录(以教务系统查询为依据);
(六)能积极参加“青年大学习 ”网上主题团课学习,第二课堂学分总分平均每年不低于 1 学分(大一年级不低于 0.5 学分);年度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 20 小时;
(七)团龄在一年以上,2016 年以后发展的团员须有发展团员编号,且本人基本信息已录入“智慧团建 ”系统。
第十四条 申报工作由各学院分团委组织申报,各分团委要认真履行团内组织程序和民主程序,将组织评价和群众评价结合起来,切实将全校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中最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出来。凡拟确定为申报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正式报送校团委前,都应在本单位全体团员青年中进行公示三天。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一票否决:
(一)未按时交纳团费达半年以上的;
(二)品德不端,受校院两级及以上各类处分的;
(三)加入反动邪教组织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文件湖科学〔2016〕19 号《湖北科技学院五四评优管理办法》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
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4〕27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为“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 XXX 协会/俱乐部/社 ”或“ 湖北科技学院 XXX 协会/俱乐部/社(学生) ” , 如有相应的英文名称,应当一并申请;
(三)有明确的挂靠指导单位,原则上挂靠指导单位应是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挂靠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 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
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
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学院统筹负责。
第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
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予以取缔外,还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
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挂靠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三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
制。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发挥挂靠单位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
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学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
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审、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社团中文名称全称,不可省略“ 学生 ”二字,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要对学生社团活动的主题主旨、内容形式、人员规模、场所载体、经费和物资来源、财务预算、安全预案等给予指导辅导并认真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经校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强化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负责人,党委组织人事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具体指导,团委社团管理部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挂靠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经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将合格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照《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共青团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5月发布的《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湖科学〔2021〕5 号)即行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
办法》的通知
湖科学〔2024〕21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6 月 3 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增强新时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效深化共青团实践育人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引导全校青年学生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化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意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综合素质、融入并服务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引导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二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大致可分为挑战职场,挑战生存,社会调查研究,志愿者服务,环保公益、政策宣讲等类别。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方式分为两类:个人和团队;
第四条 学生以个人形式按照校团委下发的暑期社会实践通知的要求,自主、就近、就便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学生以团队形式建立社会实践队伍开展“三下乡 ”社会实践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团队成员必须为学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生、本专科学生;各社会实践团队均应有指导教师或带队老师一名。
第七条 团队分为校级团队和学院团队两种类型。校级团队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会实践项目,面向全校学生选拔优秀成员组建团队;各学院自行选择项目组建团队,并报送学校审核批准为校级团队;学院团队是由学院自行选拔优秀学生进行组队。具体形式及团队数量由各学院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团队组队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将专业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
(二)与当前社会经济、政治、社会热点相结合;
(三)有明确、科学的课题项目;
(四)鼓励和支持自愿到老、穷、边区和西部的实践项目;
(五)社会影响力大,对当地社会、经济起重大促进作用的实践项目。
第四章 实践过程管理
第九条 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注意自身形象, 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应在带队老师的带领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到外地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必须有带队老师全程随团。团队成员应服从团队的安排和要求,不得擅自行动,队员如退出实践活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团队核实,批准后方可离开团队;
第十一条 合理使用经费,明确账目。
第十二条 各团队要与学院团组织和校团委保持紧密联系,并确保信息畅通。如有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应严格按照实践计划,将实践活动落实到实处,务必详细收集、记录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并作好实践日志记录,实践单位反馈书等材料。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个人社会实践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湖北科技学院社会实践(个人)申请表》及《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总结(论文)报告》,合格者由学院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重点团队评选,给予经费支持。活动开展之前
实践团队需根据活动课题、 自身特点和专业情况,拟订实践方案。将活动类别、主题、内容、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等,详细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重点团队申报书》、《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安全责任书》等相关材料。活动结束后,学校将集中组织团队答辩,评定等级。
第十六条 校级重点团队评选标准:
(一)团队方案合理,详细、周密,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确保安全;
(二)实践课题可行,立意积极,内容有创新性;
(三)实践目的明确,预期成果能按时保质完成;
(四)经费预算合理;
(五)鼓励实践团队积极向社会争取支持;
第十七条 通过实践活动成果展示,实践反馈以及专题报告会,对于出色完成实践目标,成果杰出的个人、团队,校团委予以嘉奖。优秀团队及个人由校团委报省市相关项目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章程(暂行) 》的通知
湖科学〔2024〕24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章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6 月 3 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章程(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 ”),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统筹管理、音乐学院业务指导下由一大批文艺骨干组成,集美育教育、素质培养和艺术实践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生文艺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以“倡导高雅艺术,引领校园文化 ”为宗旨,以传播先进艺术文化为表达方式、以高雅积极健康向上的艺术活动为主要形式,拓展文化实践活动范畴,打造校际交流艺术名片,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增强学校的影响力。
第三条 艺术团按照年度教学计划和训练任务开展日常训练;每个团队每年创作 1—3 个艺术作品,发挥其示范引领与辐射作用;定期组织文艺专场演出,营造校园艺术氛围,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大学生艺术节 ”等艺术类赛事和社会文艺汇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艺术团下设合唱团、民乐团、舞蹈团等 3 支精品团队,作为校园文化的展示窗口,发挥其示范引领与辐射作用。同时组建主持团、礼仪团、戏剧团等多个文艺团,全面提高普及艺术教育质量,切实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第五条 舞蹈团、合唱团、民乐团各设团长1名、副团长若干名,指导老师若干名。团长、副团长均由学生骨干担任。
第六条 指导老师负责制定艺术团的演出训练方案,进行节目编排和舞
美设计,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艺术类赛事,以及日常活动排练、演出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分团长协助指导教师开展队伍建设、事务管理、成员招新、日常训练等具体事务。
第八条 副团长负责协助团长组织开展团内日常排练及管理工作,严格排练纪律,确保团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艺术团成员选拔与录用
第九条 艺术团成员基本条件
1.湖北科技学院在校在籍学生;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4.思想品质好,组织纪律强,服从教师安排,遵守大学生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专业基础较好,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
第十条 成员录用
1.录用的原则:个人申请、综合考核、择优录用;
2.录用工作由指导教师和团长组织进行;
3.成员招聘纳新原则上安排在新生报到后,经考核合格后,填写团员登记表;
4.结合日常训练、演出表现会,不定期对艺术团成员进行考核调整。
第四章 艺术团成员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排练制度
1.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施大学生艺术团教学训练,保证训练的时间和质量。
2. 艺术团训练以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课程形式开展,每周各训练两次(周一晚上时段四晚上时段),每次2个课时,
3. 艺术团成员的公共艺术课程作为学校开设的美育课程 Ⅰ和美育课程Ⅱ , 计2个学分/32个课时;开设艺术团实践课程 Ⅰ和艺术团实践课程Ⅱ作为艺术团成员的线下公共选修课程,计4学分/64个课时。
第十二条 考勤
1.按照要求准时参加训练和演出,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2.各分团训练和演出由艺术团统一进行严格考勤;
3.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参加训练、演出、比赛的,必须事先向指导教师
请假,否则以旷课处理;
4.每月月底统计考勤记录,迟到两次折算一次旷课,旷课累计达三次者,进行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五次者勒令退团;
5.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分团负责人组织现有成员进行注册,注册后继续保留成员资格,同时团员要保证完成注册学期的训练、演出等任务;对于未注册的成员,视为自动放弃艺术团成员资格,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及待遇。
第十三条 退团
1.成员主动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分团团长、指导老师、校团委批准方能生效。未经批准,擅自离团者不得参加该年度各类评奖评优。
2.出现下列情况,取消成员资格: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五次以上或擅自离团,不遵守艺术团章程及团队管理细则参加训练、演出等任务的;
(二)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三)违反本章程中关于取消艺术团成员资格相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考核
1.艺术团每学期对团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2.考核标准
优秀:按照艺术团章程及团队管理细则要求,出色完成训练、演出等艺术团承担的任务,业务水平突出,在团队中起到骨干作用。
良好:按照艺术团章程及团队管理细则要求,能够较好地完成训练、演出等任务,业务水平较为优秀。
合格:按照艺术团章程及团队管理细则要求,基本完成训练任务,业务水平基本满足要求。
不合格:未能按照艺术团章程及团队管理细则参加训练、演出等任务,旷课累计达五次以上或擅自离团。
1.考核工作由艺术团指导教师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 艺术团成员的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成员权利
1.参加艺术团日常训练;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2.使用艺术团表演道具和排练场地;
3.接受专业指导教师指导及培训。
第十六条 成员义务
1.遵守艺术团管理规定;
2.保管爱护艺术团财产;
3.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
4.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
5.积极提高自身艺术修养,维护艺术团荣誉。
第十七条 成员保障
1.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参加艺术实践、展演展示等活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给予第二课堂学分。
2.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参加艺术展演活动并获得名次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3.开展文艺标兵评选活动,树立美育典范,授予“文艺标兵 ”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由共青团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的通知
湖科学〔2024〕22 号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6 月 3 日
湖北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由有志于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青年师生和有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校性、非营利性青年团体。
第二条 协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以为最需要服务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有效的服务为宗旨。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由学校团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本协会基本任务:
(一)改善学校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校风、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二)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学校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为学校发展、社区发展、新农村建设、大型社会活动等各项公益事业,以及具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四)倡导奉献社会、服务为乐、身体力行的志愿者精神;
(五)培养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六)维护和代表全校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规划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校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八)开展志愿者宣传动员、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评激励等工作;
(九)开展与校外相关组织和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十)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六条 校内各院部团委、校内其他各志愿组织原则上需登记为团体会员,且需拥护本协会章程。团体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意愿,成立 2 年(含 2 年)以上,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作良好、公信力强的合法志愿服务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热爱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有愿意、有能力为全省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三)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50 人。
第七条 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大学生、青年教工,且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二)热心公益事业,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三)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有积极进取心,热爱公益事业;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能遵守志愿者守则及本协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服务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骨干干事组成。其中会长、副会长由学校团委任命。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决定终止事宜;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北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团委常委会核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共青团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的通知
湖科学〔2024〕26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6 月 3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更好地体现其“服务社团成长,服务学生成材 ”的宗旨,根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引导全校学生社团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联合组织,是全校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
第三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积极引导、管理、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学生社团,通过组织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学术、科研、文体及公益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协助创造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广大同学爱校精神,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配合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协助学校建设良性发展的校园民主氛围和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加强学生社团与各方面的联系,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互相学习,加强协作,努力提高学生社团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扩大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寻求广泛的支持与帮助,为同学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遵照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具体指导下,依照校规校纪,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始终保持同社团的密切联系,依靠社团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社团及社团成员服务。学生社团联合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监督本章程以及本会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组织引导学生社团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三)对社团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损社团联合会整体利益的社团活动或社团予以制止、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处理。对于工作不合格的社团负责人,有审查并交予常务委员讨论撤换的责任;
(四)筹备主席团换届工作;
(五)根据具体工作部署,做好其它与学生社团联合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由主席团、秘书处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基本条件:
(一)符合社团负责人基本条件;
(二)在社团系统至少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常务委员候选人应优先考虑来自于社团联合会上一年各类考评中被评为十佳社团、优秀社团等称号的社团负责人;
(四)常务委员长、副常务委员长候选人必须有社团系统或其他学生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为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由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任命,任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主席团职责为:
(一)主席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指导分管部门的工作;
(二)定期召集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
(三)提名并经由常任代表委员会通过可以任免各内设部门部长,主席团可以经过民主程序直接任免各内设部门副部长;
(四)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五)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项目部、发展部、宣传部。各内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社团联合会各部门学生干部岗位均向全校公开遴选,试用期一年,期满合格,由社团管理部颁发学生干部聘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干部可以解聘,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依据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并按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不属于此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校规、校纪、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社团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四条 所有社团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并接受社团管理部的工作指导。未经登记注册的社团为非法社团,学校严禁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活动实行挂靠单位负责制,社团联合会在社团管理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注册,统筹负责校级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实行“ 申请成立、学期注册 ”制度,根据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并制定完善的章程;开展社团活动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新社团申请成立须按社团联合会相关程序执行。每学期社团须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社团负责人无权注销社团,社团注销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讨论决定并报指导中心备案公示后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在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登记的社团即成为我校正式社团。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社团联合会的决策享有参与权和建议权,对社团联合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权,要求社团联合会向有关方面如实解释的权利;
(二)对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在各项会议上有参加关于社团工作讨论的权利;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社团联合会给予维护的权利。
第十九条 社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联的章程,执行社联的决议,积极参加社联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参与民主管理,认真努力地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社团与社联的团结和统一、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向社团成员收取会费及其他费用。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立项申请与自行募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凡在社团联合会注册社团原则上每年六月份集体换届。
(一)换届选举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团内部公开选拔社团负责人;
(二)换届完成,经由社团指导老师及挂靠单位确认后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社长(第一负责人)在每年十二月份按照聘书发放细则考核通过颁发聘书。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社团,经上报主管部门后将授予其“十佳社团 ”称号,并由本联合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年推选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和《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行为的成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本会成员单位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湖北科技学院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章程湖科学〔2016〕21 号即行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印发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细则》
的通知
湖科学〔2024〕45 号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24 年 7 月 30 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细则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学生社团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
展,更好的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与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性质。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籍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人才培养第二课堂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学生社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组织原则。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条件
(一)有 20 名或者以上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筹备组发
起,发起人必须具有管理社团、筹划开展社团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完备的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挂靠指导单位;
(四)社团原则上只能聘请 1 名指导教师,专业类社团必须由本校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教师任,指导教师从我校在籍教师中选聘;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合,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程序
(一)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在每年 4 月-5 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学生社团申请表;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学生社团章程草案等;
(三)校团委对申请社团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学生社团进行答辩,根据答辩情况上报至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四)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在当年九月前予以公示,社团方可正式成立。批准成立后的社团每年九月统一参与招新。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有关管理规定;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的学生社团且没有必要成立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以“ 同乡会 ”“老乡会 ” 等名义成立的学生社团;
(六)一切用于商业宣传的社团;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
(一)社团决定解散的, 需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注销表,由社团联合会发展部受理,经指导老师签字,挂靠单位签章章及校团委签章完成后为正
式注销;
(二)社团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错误观点和言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团委将对其依法予以注销;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不通过的社团予以注销;
(四)招新人数低于 20 人的社团予以注销;
(五)向社团会员私收费用的,或假借校外商业组织的名义向会员收取费用的予以注销。
(六)社团内部管理散漫,连续三个月不开展活动的社团,将予以适当警告,一年内未举办任何活动的给予注销;
(七)超过 10 个月无正式负责人、无指导教师或无挂靠单位或的社团予以注销;
(八)不服从管理,不按时开展活动和提交总结材料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八条 学生社团注销的注意事项
(一)社团注销期间必须终止一切社团活动,任何人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社团活动;
(二)社团注销期间必须冻结全部的社团资料,包括社团经费、社团财务、社团档案文件等,并由社团联合会保管;
(三)社团注销后一年为冻结期,冻结期间不允许再次成立,若社团负责人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社团局面,冻结期结束后可以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合格后方可恢复社团运行。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年审与注册
第九条 成立时间满六个月的学生社团应按规定接受学校年审,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予以注册,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直接予以注销。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注册时间为每年招新后两周;
(二)注册材料包括社团主要负责人信息、指导老师信息、协会人员编制、社团年度发展规划、社团年度具体活动计划、社团招新策划、新会员信息、社团变更情况等;
(三)社团注册之前该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四)新成立的社团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年审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遵守《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情况;
(三)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和完成会员信息注册的情况;
(四)根据章程开展社团活动、进行活动报备、活动总结的情况;
(五)社团成员构成;
(六)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
(七)年度活动清单;
(八)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九)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十)财务状况;
(十 一)违规违纪情况;
(十二)年度获奖的情况;
(十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年审程序:
(一)下发年审通知;
(二)社团提交年审材料;
(三)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集中初审,并提出审查初步意见;
(四)学校召开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会议,审定结果;
(五)提交党委会审议审查结果;
(六)公示审查结果;
(七)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年审结论公告。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需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封面;
(二) 目录;
(三)《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年审信息表》(见附表 1);
(四)《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年审工作评分表》(见附表2);
(五)社团章程、社团管理制度(含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六)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七)本学年社团活动的媒体报道(图片+简要说明+级别);
(八)社团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九)本学年所获各级荣誉或表彰(奖状或荣誉证书的复印件,锦旗、
奖杯或奖牌的照片);
(十)社团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社团年审评分达 70 分及以上的即为年审合格,可以进行社团年度注册。凡年审评分达到 80 分及以上的学生社团,享有申报学校“ 十佳 ” 学生社团资格。
第十五条 社团年审评分在 70 分以下的,为年审不合格,应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合并统筹管理,整改期限为 3-6个月, 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期满后,学生社团向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学校召开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整改是否达标。对整改达标的社团,恢复其正常开展活动的权利和评优评先资格;对整改未达标的社团,予以注销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 直接认定为“ 不合格 ”:
(一)社团招新期间未按规定完成会员登记;
(二)超过 3 个月未开展活动或违反章程开展活动;
(三)新闻舆论导向发生重大错误;
(四) 内部机制建设混乱、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五)超过 3 个月无指导教师或无挂靠单位;
(六)社团主要负责人不明确;
(七)大二及以上年级会员不足 20%;
(八)社团资金来源和使用严重违反规定;
(九)社团主要负责人侵占、私分、挪用本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
(十)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十 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年审结果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社团有权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映。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招新和换届
第十八条 社团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即每年九月份统一招新,不得私自招新,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招新前必须配合好社团联合会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社团招新必须依照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及欺骗学生加入社团。
第二十一条 招新时各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 社团换届时间为每年 5-6 月中旬。换届时冻结一切社团财务。社团换届必须告知社团联合会发展部到场监察。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选举产生后,须及时到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并接受校团委考
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就任。
第二十四条 社团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一)学生社团成立时,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前 50%以内;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并报校团委批准;
(二)学生社团换届时, 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一般由上届会长提名不少于 2 位的会长候选人,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校团委批准;
(三)当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学生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时,应由校团委在全校公开竞聘,并经过 3 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该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学生社团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民主集中制推举产生,原则上不超过 4 个部门,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可生效,同时应将负责人详细资料报送校团委备案;
(五)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任期结束时应向会员大会做述职报告,并应邀请一位以上校团委主席团成员参加,此项将作为校团委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材料;
(六)所有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其任期结束时由校团委考核,确认合格后颁发聘书。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报业务指导单位及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在与学校有关学生社团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满足学生社团成员合理的活动需要。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以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素质,创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学术氛围为目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如接受
校外媒体采访,需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应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错误言论。
第二十七条 社团每学期至少举办 1 次活动,每年至少举办
1 次大型活动。 日常应确立相对固定的常态化活动,定期组织会员活
动。每年一届的大学生社团文化节期间,各学生社团应举办具有自身特色的活动,也可灵活利用学生社团优势,做好与其它学生社团的共办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有关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活动的文件通知,统一使用校团委公章,不得刻制学生社团公章。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应以学生自我管理为基本原则。挂靠单位或其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办、代办或以其他方式干涉学生社团的有关工作或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开展前的步骤:
(一)活动开展两个星期前向社团联合会项目部提交详细活动策划书电子档,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参与人员、学分设置及活动经费等;
(二)活动的学分严格按照《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第二课堂管理办法》合理设置。
(三)经项目部初审后,策划书纸质档交由指导老师和挂靠院系分团委审核并签章;
(四)提前一周将策划方案纸质档交由项目部,由项目部上交至校团委审批,校团委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审批成功后方可举办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宣传工作:
(一)宣传稿:字数两百到三百字,交稿时间为活动开始前三天。内容要求:写明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承办单位,文体不限;
(二)新闻稿: 字数七百到八百字,按模板正式文体书写,内附至少三张照片,照片要求高清原图并附有简短的文字说明,交稿时间为活动举办后三天内;
(三)格式:宣传稿、新闻稿统一要求文件的命名:xx 协会 xx 活动新闻稿/宣传稿,统一交纳电子档;
(四)社团办活动必须以社团的名义开展,宣传单、宣传标语、QQ 推文必须有备注:社团联合会 XXX 协会。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监察:
(一)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初上交活动计划,并在校团委统筹下有序
开展。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到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大型活动至少提前两天通知社团联合会发展部监察,活动安排如有变更,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发展部; 日常活动采取抽
查的方式监察,活动需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发展部,周期性活动也按照相同程序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擅自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活动;
(二)经费帐目不明,无合理解释,私吞学生社团经费物品,违反本《细则》的经费管理制度;
(三)活动期间损坏学校公物;
(四)活动安排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五)社团指导教师不在现场指导、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工作经费、所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支持经费等。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接受其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财务应公开透明使用,用于社团活动与建设,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 每次活动结束后都应在社团内公示经费使用结果。
第三十六条 社团每学年末须提交正式的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 以供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会员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经费申请:社团应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登记申请表》随活动策划书一同上交社团管理部门审批,活动结束后再上交活动经费申请表、收据、发票及相关材料,经社团财务人员审核后进行报销,报销经费不得超过申请经费。
第七章 学生社团组织和成员
第三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应努力建设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纪律,且不得与国家法令、校规校纪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社团有以下权利:招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教育,对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者,可提请会员大会予以除名;向学校提出各种合理的意见或建议,依法依规申请使用学校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公共资源;接受社会各界
正当合法的各种捐赠(需经校党委同意,且捐赠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使用属于本社团的一切资源进行各种正当合法活动。
(二)学生社团有以下义务:做好会员的建档工作;保障会员的各项权利,接受会员监督;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学生社团活动,活跃第二课堂,繁荣校园文化;除完成本协会自身工作外,还应完成学校党委、所挂靠单位、校团委交办的工作与任务。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应设一名社(会)长,两名副社(会)长,明确一名副社(会)长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协会机构设置不超过四个部门,协会干部任期至少一学期,任期未满,擅自离会者,其干部身份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社长责任制,各学生社团的社长是社团负责人,学校本科一年级学生通常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协会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会议,连续两次缺席者,对该社团予以警告处理。社长应带领学生社团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并对该学生社团所有事务负
责。学生工作部联合校团委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教育管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
第四十二条 凡我校正式在校学生,均有加入协会的权利,有意入会者须在协会招新时向协会报名,由协会接收并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学生最多可以同时参加 2 个学生社团,但只能在一个学生社团中担任主要干部(社长及副社长)。
第四十三条 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团会员有以下权利:有权参加所在学生社团举办的各项培训及活动;有权监督学生社团干部及其活动,对本社团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所在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
利;有关权益协会不予接纳的,会员可直接向校团委反映;
(二)社团会员有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学生社团章程,执行学生社团决议;按时参加社团活动,完成社团任务;履行所属学生社团规定的其它义
务。对多次未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有权通过会员大会对其进行除名,并将结果上报校团委。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干部除必须具备社团成员必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良好;
(二)学习成绩良好;
(三)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违纪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不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规章制度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社团违纪的处理种类:
(1)提醒;
(2)警告;
(3)注销。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提醒处理:
(1)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在规定期限后两周仍未注册的;
(3)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4)举办活动与上交策划内容不符合的;
(5)越级审批策划的;
(6)每月度评优排名后三名的;
(7)其他认为应提醒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警告处分:
(1)连续半年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未上交活动策划或策划未审批通过,私自举办活动的;
(3)私自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的;
(4)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的;
(5)会长连续 2 次不参加社团大会的;
(6)财务管理混乱、虚报经费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的;
(7)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提醒的;
(8)其他认为应警告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则给予注销处分:
(1)连续一年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2 )严重违反各项社团管理制度,对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招新后私自收取会费的;
(4)每年招新人数均少于 20 人的;
(5)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的;
(6)其他认为应注销的。
第五十条 社团在警告处分期间不享有以下权益:
(1)社团成员相关的评优评先;
(2)社团的月度评优以及年度评优;
(3)经费的申请及使用;
(4)活动的学分设置。
第五十一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负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级处分的学生,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整顿后重新开始活动者,须重新注册。
第九章 学生社团的评优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估,对优秀学生社团,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予以表彰。
第五十三条 评奖依据
(一)各社团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视频、照片、报摘等)作为评奖参考;
(二)面向学生进行的调查问卷的结果;
(三)结合平时活动记录情况(指社团联合会的记录);
(四)制作 PPT 现场答辩情况。
第五十四条 社团评优程序
(一)评优前期制作调查问卷,民主投票选出每个类型中的第一名社团,评优中优先考虑;
(二)根据社团联合会要求,各社团递交申报材料;
(三)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材料进行细致评审,组织力量对各社团情况进行核实;
(四)社团联合会组织评委,各社团负责人参加现场答辩会,进行复审;
(五)在全校范围内发布评优公告,并颁发证书及奖品。
第五十五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评优中十佳社团给予一定的经费倾斜,并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遵照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社团管理部的
具体指导下,依照校规校纪,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社团的申请成立、年审注册、活动审批、协调、监察及考核表彰等事务。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要认真协调各社团的发展工作,对主要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定期组织评定社团成绩和会员成绩,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所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2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
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
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
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
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
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
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
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
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
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
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
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
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
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
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
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
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
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
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
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
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
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 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 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
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
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
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
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