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教育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
(2024 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促进学生协调、持续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为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等提供依据,根据学校有关学生奖励办法及《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框架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为教育学院开展本科生综合素质评定的指导性文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接受学院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采取定量测评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容主要包括课程成绩、基本素质、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四部分,四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 70% 、12% 、6% 、1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分为 100 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一般于每年 9 月份对上一学年进行评定。每个班应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班长任组长,负责本班全体同学综合测评加分的评定和班内公示;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副书记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工办,负责全院各班综合测评结果的审议、院内公示以及有关综合测评加分问题的研讨。各级小组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仔细的原则,确保综合测评工作的准
确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学办提供,评议小组统一进行核算,基本素质测评由各班评议小组评议计分,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由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核查,以上四个部分的测评汇总分数需在学生中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核。
第二章 课程成绩测评
第五条 课程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 95、85、75、65 分和50 分。测评课程科目以学生参加测评时所在专业上一学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认定。补考、重修成绩以 0 分计算,未参与学习或考试的课程以 0 分计算,在计算总学分时,该课程学分要计入总学分。
计算公式为:
课程成绩总得分=∑(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第三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与品德修养、学习态度和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审美能力与人文素养、劳动观念与实践等方面应当具有的基本品质,是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的德、智、体、美、劳方面的素质,是学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综合表现。每个方面基准分各为 20 分,满分 100 分,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 20 分,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得分。
第七条 出现以下不合格负面清单行为的,单项基准分不予计分(扣 20 分):
(一)政治态度有明显错误倾向,是非观念淡薄,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二)存在言行举止不端、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等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三)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浏览、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四)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和传播不良信息和不负责任的言论;
(五)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
(六)参与邪教、传销、校园贷等非法活动的;
(七)违规使用电器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
第八条 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指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的学术论文、科研课题、科技发明、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获得的成果以及有影响力的新闻报道等,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00 分。
第九条 出现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该项测评不予计分: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不当引用、一稿多投、挂名不实;
(三)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
(四)其他严重破坏学术风气、损害学术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
第十条 实践与综合能力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
现出的综合素养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文化文艺体育活动创新创业、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以及其他实践活动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一条 实践与综合能力测评采用纪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100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流程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的工作总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根据学校学生工作处通知精神,学院学工办发布综合测评工作通知。
(二)成立测评小组: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并公布小组成员名单。
(三)班级测评(班级内部自评):学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交综合测评加分证明材料至班级测评工作小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教育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加分标准》(见附件),对班内参评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班内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签字上报学工办。
(四)学院公示: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议各班测评结果,并公示,公示时间为 5 天。
(五)复议处理:班级公示期间,由班级综测小组负责收集和回复异议或问题,不能确定的上报院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集体研讨后,仍然不能确定的异议或问题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六)公布与上报:学工办公布综合测评加分结果,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复议制度如下,学生不认可综合测评加分结果的,可在复议申请期限内逐级向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学工
办提出复议。复议程序如下:

第七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成绩总评得分、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课程成绩总评得分×70%+基本素质总评得分× 12%+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6%+实践与综合能力总评
得分 × 12%。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1.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本依据;
2.国家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大学生等个人荣誉评定的基本依据;
3.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
4.先进班集体等集体荣誉评定的重要参考;
5.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学生资助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教育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标准
(2024 年修订)






其他说明:
1.测评得分统计时间为学年,即上年 9 月 1 日至本年 8 月 31 日,前一学年测评结果不作为本学年加分项目;
2.各班组织的活动可参照《教育学院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相应加分,提交测评结果时附上相关补充说明;
3.各班须严格按实施细则进行评定,如出现违规现象,经查实将取消本班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综测排名不得位于班级 30%以内:
①没有办理学籍注册的;
②本学年内因违纪违规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③发生较严重的安全责任事件的;
④体质健康测试无故不参加或未达到学院要求者;
⑤其他经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认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