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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4-06-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1、为努力把教育学院办成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制定本章程。

    2、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本院教授、博士和副教授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是我院科学领域的最高学术组织,是院领导决策重大事项的咨询参谋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审议研究计划方案,评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3、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科研究水平,促进本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4、寓言我院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或提出评议性意见。

5、对申报的校级科研项目进行推荐、评议。

6、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

7、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的联系。

8、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三章 组成与组织机构

9、委员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为教授、副教授或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具有较丰富的科研经验;3)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10、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

11、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12、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13、本章程由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