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教育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等精神及与学校党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结合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清单及教育学院实际,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如下:
一、主体责任
1.常务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和工会主席是各分管口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2.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贯彻执行省委、市委、学校党委和总支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改革发展与反腐倡廉建设力度统一,自觉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按照中央省、市、学校和总支要求,结合教育学院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分解责任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4.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政法规教育、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延伸和完善反腐倡廉“教育链”。
5.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程序和规则办事。
6.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全方位监督,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作风建设的新常态,健全长效机制。
7.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及时提醒和纠正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
1.带头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精神。
2.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等制度。
4.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自觉接受监督。
5.教育管理好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责任追究
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纪委和总支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分管领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
教育学院班子成员(签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