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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9-14  来源:    浏览次数:

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湖北科技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办法》(湖科教〔2017〕7号)文件精神,弘扬优秀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优良传统,帮助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青年教师,是指新应聘本校从事教学岗或教学科研并重岗、不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以及教学相关单位认为有必要承担助教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承担助教工作。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为青年教师安排助教导师。

青年教师承担助教工作,原则上在进校后第一年完成,一般为不少于 36 学时的一门本科课程。所助教课程类型一般应是全日制本科生必修课程或通识教育精品课程。

第二章  助教职责和考核

第四条 青年教师在助教工作期内不能作为主讲教师独

立承担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助教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了解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教学环节,学习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随堂听课,了解助教导师所主讲课程的教学全过程,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参与助教导师主讲课程有关教学辅助环节的工作,包括准备教学资料,组织讨论课、习题课、读书会,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及野外考察,组织考试、试卷评阅和教学反馈等,协助助教导师做好其他相关的教学工作。

(四)在助教导师的指导下,担任助教导师主讲课程部分教学任务,但授课学时一般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对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应按课程要求备课、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就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征求指导师意见。

(五)参加学院或相关教学团队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参与助教导师主持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项目等工作;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活动。

第五条 助教考核工作由学院和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从青年教师助教工作量、公开试讲、助教导师评价、学生评教、助教工作总结和学院综合评价六个方面进行评价。助教考核总得分=工作量完成得分×20%+公开试教得分×30%+自评分×10%+助教导师评分×20%+学生评分×10%+学院综合评分×10%。

第六条 学院负责对青年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青年教师必须向学院和教师发展中心提交听课记录、课程教案、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相关记录、学期总结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  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青年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得到助教导师和学生的高度评价,考核总得分9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考核总得分60—89分评为合格;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岗位规定的任务,考核总得分60分及以下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学校对助教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青年教师颁发《助教岗位培养合格证》。取得《助教岗位培养合格证》的青年教师方可独立担任课程主讲任务;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在此期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连续两轮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不予聘用。

第三章  助教导师遴选、职责和考核

第九条  助教导师选聘遵循学院推荐和导师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学院聘请富有教学经验、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优秀教师担任助教导师,优先聘请各级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

每位导师每学期指导助教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条  助教导师由学院审批后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助教导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职责,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

(二)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一条 助教导师应关心指导青年教师的成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青年教师制订助教工作计划,帮助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发展。

(二)指导青年教师掌握主讲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重点和难点,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安排青年教授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指导青年教师做好试讲准备工作。青年教师承担授课任务,助教导师应随堂听课,并在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四)在主讲课程结束时,对青年教师助教工作作出评价,提出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优秀教师承担助教导师任务。学院负责对助教导师进行考核。助教导师考核总得分=工作量完成评分×40%+自评分×10%+青年教师评分×30%+学院综合评分×20%。

第十三条  如果助教导师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负指导任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为青年教师重新安排助教导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工作量核定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承担助教任务计算教学工作量。助教工作量按照助教导师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助教工作评定等综合测定。助教工作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助教导师的主讲课程教学工作量的50%计算;助教工作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助教导师考核合格者给予20个教学工作量,考核优秀者给予30个教学工作量。助教导师工作中途终止的,按照实际履职情况计算导师工作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