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总支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建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每个共产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二、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内容是:
1、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大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
2、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谈心活动。
4、开展“创先进、学先进”活动。
三、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评议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其内容按上级党委要求执行。主要方面:
1、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党性党悟强;
2、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业务素质好;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模范作用好;
4、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好;
5、积极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
6、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团结协作好。
四、支部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讨论组织建设,总结部署工作。
五、党总支每学期组织一次党课。
六、党员必须每季度向党支部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其内容是: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的决议以及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情况。
2、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的情况。
3、深入群众、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七、党支部要建立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考勤记录。
八、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内各项规定,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在党组织活动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对无故连续或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者,党支部要向本人提出口头警告,并按党章规定讨论其处理意见。
九、党支部经常检查党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并每学期在党内公布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考勤情况和党费收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