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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为完善管理制度,在教育学院建立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证议政、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情况、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行政、教学、科研、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绩效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教代会的主席、副主席兼任学院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积极参与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教代会的具体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工会负责了解掌握各代表团的工作情况,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了解和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其民主权利,接收其申诉。
  (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主席团或代表团长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或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意见。
  (五)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条例经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