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总支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加强学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不断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联系群众制度,主要包括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党员联系党外群众制度、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年级、班级或学生党支部制度、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制度。
第二条 党员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
党支部要指定正式党员担任一个或几个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帮助。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党组织要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和本人谈话、听取其思想汇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入党积极分子提出希望和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了解入党条件和入党手续,做好接受党组织任何考验的思想准备,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创造入党条件,争取早日加人党组织。
(二)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做好考察材料的撰写和有关表格的填写工作。
(三)向党小组和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以及对其培养教育的情况,接受党组织布置的有关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四)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能否将所培养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五)接受党支部指定或所培养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已确定为发展对象)本人约请,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六)在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三条 党员联系党外群众制度。
党支部根据每个党员的活动能力、专业特长和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决定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每个党员联系 1 一 2 名党外群众。有条件的党支部,还可以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党员接待站、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实行群体性联系。
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应重点联系党外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重点培养对象。
党员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及时了解联系对象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第四条 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年级、班级或学生党支部制度。
教工党支部应根据各自特点、优势等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安排或自愿结合的方式,负责联系一个学生年级或班级,或与学生党支部开展共建活动。
教工党支部要配合学生党支部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政治理论学习、学风建设、党员发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方面做好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年级、班级,与学生党支部开展共建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实际效果,并努力形成各自特色。
第五条 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制度。
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发展党员等工作中,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召开群众座谈会,分别征求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党员个人或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在重大节日纪念活动中,可根据情况,召开有党内外群众参加的群众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听取对本单位工作的建议。
党支部在部署、完成本单位重要任务,或者在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专题工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个别访谈和群众座谈会的方式,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群众意见,达到统一思想,凝聚人心,鼓舞士气,改进工作的目的。
参加群众座谈会的人员可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由党支部委员会确定。会议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指定的支部委员、党小组长、正式党员主持。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其中发展党员的群众座谈会,与会人员要在发言记录后签名。
第六条 每个有联系任务的党员,每季度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一次情况,党支部每学期组织一次检查,每年开展一次经验交流,并适时对联系对象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每学期要认真总结、安排联系学生年级、班级的工作,各党总支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和经验交流。
第八条 党员联系群众、教工党支部联系学生年级、班级,与学生党支部开展共建活动,作为党支部考评党员、上级党组织考评党员和党支部、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内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