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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评估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由九名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领导、专家和教师组成。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是教育学院最高教学机构,其工作由院长直接领导。教学委员会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工作,相关工作由教学办组织协调,教学办主任兼任教学委员会秘书。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其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聘任,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研究学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方针、对策和举措。
第八条  研究并论证学院教学机构及新专业的设置;审查并批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出版等事项。
第九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检查,对学院教学全过程进行指导、质询、监督和评议。 
第十条  参加学院各类教学评奖及教学、科研成果鉴定等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学院完成教学检查、调研与评估工作,研究并决定教学奖惩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二条  在教师晋升职称时,结合学生评教结果,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认定,对其教学方面提出总体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例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及时交流、沟通教学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工作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专题工作结束后要有专项报告。教学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均应留下记录,及时交综合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四章    权  益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
第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有权了解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有权列席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有权在学院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安排教学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考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