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学术发展,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学术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评估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九名长期从事学术工作,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领导、专家和教师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其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凡有关学院重大学术事务,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科研或重点学科秘书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其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聘任,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审定科研成果质量的评价标准。
第七条 审议有关规范学校学术道德与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审议院短、中、长期科研规划。
第九条 审议学科建设规划与学院学科发展战略规划,审议科研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第十条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审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第十一条 评定科研以及有关社会服务的重要成果。
第十二条 评定学院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科研机构和平台的建设事项。
第十四条 对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决定或审议学院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权 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有权获得国家、省和学校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有权了解学院关于学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有权列席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有权在学院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对违反学术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安排学术委员会委员外出学习考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