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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专业负责人制度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专业建设质量,推动学院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精神,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院部二级教学管理机制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切实推进绩效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
二、设置原则
学院各专业全面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每个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
三、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
2.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师系列讲师及以上职称,近3年承担本专业课程教学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3.在近3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4.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四、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在学院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专业教学和建设工作,并接受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办的业务指导。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2.负责本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定开课计划;
3.负责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本专业的专业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建设;
4.负责组织本专业的新生入学专业认知教育、选课指导、考研咨询等工作、并对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5.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审,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6.负责制订教研、科研、科技服务计划,组织开展教研、科研、科技服务活动;
7.负责组织与推荐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研究、评奖等,完成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8.负责审查、评议、推荐教师职称资格的申报;
9.参加学院教学工作会议,及时向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10.承担学校其他学院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五、人选选聘
1.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学院予以发文聘任;
2.专业负责人聘期为3年;
3.聘期内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
六、基本待遇
学院每年给予专业负责人一定的绩效补贴。
七、业务考核
1.学院每年对专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论记入相应档案;
2.对专业负责人的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对聘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续聘任;对在聘任期内不能完成工作职责的专业负责人,应予以解聘。
八、秘书配备
每个专业配备一名专业秘书,由学院专职专任教师兼任。专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专业负责人开展各项专业建设工作,协助处理专业内部具体事务。学院每年给予专业秘书一定的绩效补贴。
九、附则
本制度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